刑事律师办理案件将面临的法律风险刑事案件

郑律师 2021-12-17 17:16
很多律师认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风险很大,这显然是一种误解。之所以有这样的认识,与刑事律师一旦涉案被媒体广泛关注有关。

事实是刑事律师涉案,最终被宣告无罪的比例高达50%以上。而民事律师一旦涉案,被定罪的比例比刑事律师更高,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比民事案件的风险更低。

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说风险无处不在,稍有不慎,轻则警告、暂停执业,重则吊销律师证,被判刑。

那么,我们在哪些节点上会有风险,我们该如何去预防?主要从咨询、委托、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辩护等节点进行展开。

咨询风险

律师在正式接受委托之前,会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法律咨询。在咨询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能最关注的是如何应对侦查机关的调查,如何让自己减少刑期。家属更多关注的是自己亲人能否无罪,能否取保,财产能否减损等等。由于律师尚不了解案件的背景,超范围咨询,就会存在扰乱、阻碍正常办案程序的可能。

还会出现一种极端情况,在接待家属时,家属会带其他人到场,这人恰恰是在逃的同案其他嫌疑人,通过律师了解到案情及其他情况,此时,律师有涉嫌窝藏、包庇的风险。

委托风险

委托风险主要在是否对案件结果做出承诺,是否私下收费,是否风险收费,特别是为了接案,拍胸脯承诺结果或承诺有关系。律师只能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进行分析,提出意见,而不能做虚假承诺。

接受委托时,最容易忽视的风险是接受同一案件不同当事人的委托。如,先接受同案一嫌疑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后另一同案嫌疑人到案又接受其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者,侦查阶段担任一嫌疑人的辩护人,后在审查起诉或审查阶段又担任另一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同一律所的律师,一人担任辩护人,一人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

最高院公布的案例中,一律师在不同的阶段担任同案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这种违规行为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还会招致行政处罚。

会见风险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会见是最基础、最常见的工作,也是风险容易发生的节点,违规带话、传递信件等。

帮家属带关心、问候的话,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最难防的是,家属或嫌疑人要求你带的话中有暗语。比如,有嫌疑人要求律师带话说,告诉他老婆,自己的第三颗牙齿掉了,叫他不要担心。或者他老婆要求律师带话,说大姑家的猪已经安全了,不要担心。对这样明显反常的话语,不能不做任何选择的去传话。

我们常常看到的是,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带家属一同会见,将手机给嫌疑人使用,给嫌疑人传纸条、文件。

发生过律师帮嫌疑人传递纸条被判刑的案例。被告人因贩毒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律师告诉被告人的家属,重大立功可以保命。于是家属将立功线索通过律师传递给了被告人,二审被告人改判死缓,但律师因包庇罪被判刑。

当然,是不是所有的文件都不能传递呢?当然不是,与案件有关的意见和材料是可以传递的。嫌疑人可以书面的形式告诉律师其对案件的意见,律师也可以将自己的辩护意见告知嫌疑人。嫌疑人有关民事诉讼的相关文书能不能给嫌疑人呢?只要与案件无关,不涉及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处理,通过看守所值班人员传递给嫌疑人是没有问题的。

阅卷风险

律师依法阅卷当然没有风险,而律师从司法机关阅卷后,将案卷给家属看或嫌疑人看会不会有风险?

律师能不能给家属查阅案卷?第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获取的刑事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第二,家属无阅卷权,依据《刑诉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阅卷需经法院、检察院许可。即家属只有在担任案件辩护人时,才有阅卷权,而且还是受限的阅卷权。

律师能不能给将案卷材料给嫌疑人、被告人查阅?《刑诉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辩护人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对于如何核实证据有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对客观证据可以给嫌疑人看,对言辞证据只能选择性的宣读。

我个人认为,案卷理所当然地可以给嫌疑人、被告人查阅。一是律师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是委托人辩护权的延伸,作为受托人律师有阅卷权,作为委托人的当事人当然也应有阅卷权;二是当事人受到刑事指控后,有权知道指控他的证据,也是应有之意。

实践中,有律师将案卷给家属查阅,被侦查机关以泄漏国家秘密罪立案追究,一审判决律师构成泄漏国家秘密罪,后二审法院宣告无罪,改判理由是案卷并未被标识国家秘密,因此不属于国家秘密。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违反了上述规定,要受到行政处罚。

调查取证风险

律师被追究刑事责任,绝大部分问题都出在这个环节,所以就有了办理刑事案件绝不调查取证的说法。

《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人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法律明确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

法律对律师调查取证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向证人或其他单位调查取证,不得通过威胁、恐吓、贿买等手段让证人违背意愿作证;接触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事先要取得检察院、法院的同意。擅自接触被害人的做法是违法的,也是非常危险的。

办理强奸案件时,未经检察院批准,擅自接触被害人,后被害人改变报案时的陈述,律师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做伪证的。这被诟病为专门为辩护人设置的刑罚条款,尤其是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滥用,称为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一旦辩护人找证人调查取证,收集的证言与该证人之前的陈述不一致的,侦查机关必然会通过拘留、逮捕或威胁拘留、逮捕证人的方式迫使证人承认在律师处所作证言是虚假的,同时还会指控律师教唆、引诱其改变证言。

律师会见嫌疑人后,嫌疑人改变供述。侦查机关也会本能地认为是律师教唆嫌疑人翻供。

因此,找证人调查取证或会见嫌疑人时,要做好自我保护。会见嫌疑人时,要认真做好笔录;对证人调查取证时,要征得证人同意外,要客观真实地记录证言内容,同时要对整个取证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法庭辩护风险

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除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外。

但是,律师在为恶性暴力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或群体性案件的被告人辩护时,要注意用词用语,争取被害人家属或被害人的理解,不要将个人感情带入案件当中,让人误会你是在为“坏人”说话,激化矛盾。律师被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伤害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地发表言论,不得利用网络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案件。更不能违规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以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的方式恶意炒作案件。

除了上述风险之外,还有一些可能大家不会太在意的地方。如《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换言之,如果收集到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后,故意等到开庭时再提交,是违法行为。

律师执业中的各种风险,要时时刻刻牢记在心,不能心存半点侥幸。要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管理规范,坚决不碰红线。否则,可能断送自己的职业生涯,甚至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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