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刑事案件

贵州律师 2021-12-13 13:50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显著轻微与犯罪情节轻微两者的不同。前者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后者则已经构成了犯罪。 比如,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一般需要对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如果被害人被鉴定为轻微伤,那么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如果最终鉴定为轻伤,那么就构成了犯罪,但此时如果存在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损失,同时犯罪的后果确实不严重等情况,则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检察院可以酌定不起诉,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具有较大的不起诉可能性,可以积极争取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则不认为是犯罪,应依法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此类法定情形是指,当案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时,将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关于追诉时效问题,公众号中有文章详细介绍,可点击下方链接查看。 刑事案件过时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快看看你的案件过时效了吗?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在我国,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特赦令具有免除刑罚,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此类案件是指自诉案件,自诉案件需要自诉人(往往是被害人)自己到法院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起诉,如果自诉人没有起诉,则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我国,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这五类犯罪由于其牵扯的关系往往较私人化而被定为自诉案件,但是如果行为人侮辱、诽谤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这四类犯罪将转为公诉。而侵占罪案件则是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是一种严格的个人责任,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分子本人承担,不可转移,不能替代,亦不能及于没有犯罪的第三者。所以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时,专属于其个人的刑事责任也随之消灭,自然不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这类案件,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已经消灭,但是其如果存在违法所得,则仍然需要没收,此时可以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为兜底条款,以应对刑事法律的变化与更新。对符合条件的特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法定程序可以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即属于此种情形。具体而言,是指当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时,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管辖此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当案件具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时,立案阶段即应不予立案或不予受理,在侦查阶段则需要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应不起诉,审判阶段应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对于存在这些情形的案件,要认真谨慎对待,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保障行为人的权利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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