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前的准备有哪些刑事案件

律师网 2021-12-13 13:50

审理前的准备有哪些

根据审判实践和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前的准备通常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在法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和答辩状副本分别发送被告和原告。

二、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根据司法解释还应送达举证通知书。

三、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主要是指法庭要审查原被告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要主动收集。其目的在于使审判人员掌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庭审中需要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为庭审的组织和指挥做好准备。在实践中,因案件较多,法官往往在开庭前才急忙看一下材料,显得非常仓促,甚至开庭时对当事人的证据的证明目的还不名就理。庭审制度改革后,法庭的主动调查更是少之又少。

这是为了防止因当事人不齐全造成诉讼上的偏差,保证解决争议的全面性和彻底性。促使当事人和解或通过庭前调解解决民事争议,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良好传统。在实践中也确实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在实行审判人员错案追究制度以后,为避免当事人因不满判决结果而进行上诉,有时甚至是双方上诉,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审判人员也非常愿意通过促成双方和解或通过调解结案。但有时也出现了久调不决影响当事人诉讼时间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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