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刑事案件

孙律师 2021-12-13 13:50
公职人员最容易碰到的 高压线是 危险驾驶罪与《刑法》第八章、第九章的贪污、渎职犯罪。

对于公职人员犯罪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从上述两款看,只要公职人员犯罪,以开除为基本原则,不开除为例外。亦有人质疑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的法律逻辑性:若甲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一个月(故意犯罪),乙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过失犯罪),就有可能出现甲被开除而乙被保留公职的不合理现象出现。

虽中纪委明确:要从严把握案件情况特殊情形。建议以下情形可考虑保留公职:一是政治素养较好,业绩突出或者曾作出重大贡献,保留公职有利于地区、行业事业发展;二是专业技术水平高,在本地区、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型人才,成果丰硕,保留公职有利于继续作出贡献、服务群众的;三是具有家庭困难、身体不好、临近退休等特殊情况,开除公职可能严重影响生活的;四是涉及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极个别特殊案件,需要保留公职;五是保留公职可以充分体现执纪执法综合效果的其他情形。

保留公职的情形不宜一刀切,要综合考量,既要防止好人主义思想作祟而滥用,也要避免因担心被问责而不用。要做好区域和系统的平衡,对本地区或系统易发多发、影响恶劣的过失犯罪,从警示角度考虑,保留公职更应从严控制。

但只要有保留公职的情况出现,就会给话事人留下话柄。

所以第十四条的第三款就显得尤为重要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只要当地司法机关衔接较好,司法办案人员对本款认识较情形,就不会出现过失犯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且被保留公职的情况发生司法机关可综合考量公职人员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做出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

免除刑事处罚就成了公职人员犯罪后的兵家必争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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