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局对申请的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的意义知识产权

钱律师 2021-12-13 13:50

【案情介绍】某公司研制出一种能在夜晚发亮的产品,于2001年4月19日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并于2001年12月5日通过某商标事务所经事先查询后在该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夜*”商标的注册申请。

2002年3月13日商标局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内容是:“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此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已受理。”申请人据此以为一切顺利,就以“夜*”为商标申请了各类证件,包括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等,前后花了许多费用,同时商品包装的设计工作也早已完成。

但是,申请人很快又收到了商标局于2002年8月27日发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11条1款第2项、第28条的规定,应予驳回,理由是“该商标用于本商品上表示了本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征”,并告知申请人,如果对驳回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深度分析】上述案例所反映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申请人对商标申请、审查和注册的具体规定缺乏了解,其结果是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走许多弯路,浪费许多金钱和精力。

本案申请人不理解的是,其在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之前,进行了查询,而且已经收到了商标局发出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因此,认为自己的商标注册一定能成功,但结果却最终被驳回。我们认为,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正确认识以下几个方面:

(1)事先查询十分必要,但是事先查询没发现在先冲突商标并不意味着必然能获准注册。所谓事先查询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正式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之前,为了解是否存在与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而进行的有关商标注册或申请信息的查询。事先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必经程序,但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提高商标注册申请的成功率,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但是,即使实现查询没有发现已存在的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而且事实上也的确不存在在先冲突商标,也不能得出申请的商标必然能够获准注册的结论。因为商标获准注册,不仅仅要求不存在相同或相近的在先冲突商标使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而且还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具有显著性特征、不违背商标禁用条款、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是恶意抢注等等其他规定。

(2)商标注册申请被受理只是意味着该申请通过了形式审查,要获准注册还必须通过实质审查。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分析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步骤。其中,形式审查只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主要是就申请书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和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能否通过形式审查决定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被受理,而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被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取决于该商标是否通过了实质审查。

所以,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受理只是该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开始。被驳回的注册申请是经过形式审查合格而在实质审查中不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由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商标驳回通知书》和《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

(3)而且,即使经过实质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注册的有关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也不意味着该商标能够最终获准注册。因为,经过初步审定的商标还没有正式被核准注册,申请人此时还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只有被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异议期限内他人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才可以被核准注册。一个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申请人才变为注册商标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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