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知识产权

贵州律师 2021-12-23 07:17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奠定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石,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保护措施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法院的判决从补偿损失的角度出发,即遵循补偿损失的“填平原则”,本案未涉及惩罚性赔偿原因应该是涉案金额不大,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

了解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相较于补偿性赔偿对于损失所遵循的“填平原则”,惩罚性赔偿则具有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和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民事法律制度里均以补偿性赔偿为限,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逐步意识到立法仅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补偿性赔偿制度,无法有效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人的恶意侵权知识产权行为。此后,我国不断加大了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力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立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成为了大势所趋。

2020年5月28日公布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民法典》知识产权条款的一大亮点,从根本上奠定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新变化

一、覆盖范围扩大

在《民法典》公布之前,无论是已明确给予惩罚性赔偿保护的商标、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还是尚在草案阶段的著作权、专利,都无法涵盖知识产权领域所有客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可以看出《民法典》第1185条是对包括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内的其他知识产权客体作了兜底和覆盖性保护。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发生了变化

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规定了两个要件:(一)主观故意;(二)情节严重。

01  主观要件从“恶意”变更为“故意”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民法典》、《著作权法》(草案)、《专利法》(草案)在主观要件上的用词为“故意”,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用词为“恶意”。

仅从文义而言,“恶意”的主观过错程度大于“故意”,但是法律条文对于“恶意”的内涵及认定标准并无明确界定。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恶意”内涵的理解尚有分歧,将“故意”和“恶意”的内涵混为一谈。《民法典》将主观要件更改为故意,一方面解决了故意和恶意难以区分的问题,统一了判罚标准,另一方面降低了主观要件认定标准,进一步加大了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

02   明确“情节严重”,以防止权利滥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有效惩罚和遏制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由于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司法实践中,大量侵权人都具备主观故意,因此若仅规定主观故意而对情节严重不予限定,则易导致惩罚性赔偿被滥用,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违背立法初衷。所以,限定情节严重可以防止权利滥用,以此保障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保护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民法典》中的情节严重要件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多年合作关系下实施侵权行为;
2、侵权规模巨大;3、侵权获利丰厚;
4、侵权时间长;
5、严重影响被侵权人的声誉、信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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