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界定是怎样的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界定是怎样的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市场策略、计算成本的方式、检测报告、样品模型、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改良方案和其他技术文档等技术信息。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
A、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B、经济性,能为权胡-燕来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C、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
D、实用性,具有实用价值,能实施利用。国外没有这一规定,即使只是阶段性的成果也受保护。
常见情形下商业秘密的界定与运用
1、客户名单在何种情况下会成为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是一个特殊的商业秘密,并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只有企业花了时间、金钱和劳动,经过独特积累、搜集、加工和整理,得出的客户保单才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所以有独特性的客户名单才是商业秘密。
2、个人经验、知识、技能是不是商业秘密
员工即掌握了商业秘密,也掌握了工作经验、知识和技能,有时这两点很难区分。如果员工在进入企业后,通过学习和工作,掌握了行业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这是员工的正常积累,已成为员工人身权的一部分,不是商业秘密。
劳动部原来规定有脱密期不超过6个月,但新《劳动合同法》出来后,合同中就不能再约定脱密期了,因为员工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离职了,没法履行。
3、要求员工保密,企业要不要支付保密费
不要。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绝对权利,包括员工在内的凡是知道商业秘密的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泄漏和利用。这个义务是绝对义务,企业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当然这个义务是在法域范围内。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给予补偿是例外,因为人的生存权大于企业的商业秘密权。
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设立竞争企业或到竞争企业工作。如果有竞业限制协议则不可以设立竞争企业或到竞争企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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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纠纷 还是商业秘密侵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复函》第2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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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概述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对于商业秘密的概念,每个国家组织都有各自的想法。美国的《布莱克法学词典》将商业秘密解释为:“包含了信息、模型、设计和配方,能够为企业或是个人带来带来经济效益。”或是“只有所有人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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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邀约能否成为商业秘密
一、合同邀约能否成为商业秘密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以“是”或者“不是”来回来,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具体判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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