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分析(1国外信息安全法的分析研究)知识产权

钱律师 2021-12-13 13:50

1.1、国外信息安全法的分析研究

1、国外信息安全法的分析研究。

信息安全(Information Security)这一概念产生的历史不长,各国也没有取得较为一致的看法。2001年11月,第56届联大会议在通过的决议中,呼吁所有会员国就“有关信息安全的各种基本概念的定义”等向秘书长及时通报,其目的就是要消除概念上的混乱,更好地促使信息安全的国际合作。

根据2002年美国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的规定,信息安全包括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可用生和抗否认性。国外关于信息安全法律问题的研究也比较早,相对完善一些。

这一点可以从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得到印证。美国联邦政府在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最主要的是1987年的美国第100届国会通过,1988年开始实施的第100-255号公法,即《1987年计算机安全法》。

到目前为止,美国已确立的在关信息安全的法律包括:计算机安全法、正当通信法、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反腐败行径法、伪造访问设备和计算机欺骗滥用法、电汛法、互联网网络完备性及关键设备保护法案等。探讨美国对信息泄密的法律规制。

在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泄密是网络信息在存储、传播、使用或者获取的时候被其他人非法取得的过程。网络信息泄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个人隐私信息、企业商业秘密以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信息等的泄露。

美国联邦立法中对防范和制止信息泄密的法律主要有:《电子通信隐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简称ECPA)、《统一商业秘密法》(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简称UTSA)和《计算机欺诈和滥用防止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简称CFAA)。探讨美国对信息破坏的法律规制。

信息破坏主要是指制造和传播恶意程序破坏计算机所存储的信息和程序,甚至破坏计算机硬件的行为。美国联邦法律对计算机和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作了专门的规定。

根据《计算机欺诈和滥用防止法》(CFAA),受该法保护的计算机的范围不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而是任何用于州际或者国际间的通信和贸易的计算机,确立了违反该法的民事、刑事责任。探讨美国对信息侵权的法律规制。

信息侵权就是对信息产权的侵犯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内容和传统的信息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信息内容的扩展、信息载体的变化、信息传递方式的增加,由此也就带来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美国有关信息侵权方面的联邦法律主要是《数字千年版权法》(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 DMCA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主要手段是保障网络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拥有所有权的网络知识产权作品设置的加密技术手段,防止任何人绕开该加密手段侵害网络知识产权。

探讨美国对信息污染的法律规制。信息污染是指无用信息、劣质信息或者有害信息渗透到信息资源中,对信息资源的收集、开发和利用造成干扰,甚至对用户和国家产生危害。

美国国会在1998年通过的《儿童在线保护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简称COPA)规定经营者应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控制,使之不能为未成年人所接触,否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2000年12月15日通过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该法规定中小学、图书馆等社会公共组织具有安装有害信息过滤和阻碍技术的要求,综合全社会力量共同抵御色情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扰。

2、国外对黑客的应对措施。美 国 增 拨 款 项 打 击 黑 客 ---- 克 林 顿 不 久 前 在 向 国 会 提 交2001 年 度 财 政 计 划 时, 将“ 打 击 网 络 恐 怖 活 动 经 费” 由2000 年 财 政 年 度 的17.5 亿 美 元 提 高 到20.3 亿 美 元。

----美 国 政 府 的 官 员 强 调 说, 政 府 的 拨 款 将 主 要 用 于 开 发 监 视 黑 客 入 侵 政 府 部 门 电 脑 的 高 级 软 件 系 统、信 息 安 全 研 究、研 制 打 击 网 络 恐 怖 活 动 的 技 术 以 及 培 训 有 关 专 业 人 员。2 月15 日 出 席 这 次 克 林 顿 主 持 的 网 络 安 全 高 层 会 议 的 专 家 中 还 有 一 位 相 当 引 人 注 目 的 来 客 ? ? 绰 号 为“ 穆 吉” 的 电 脑 黑 客。

据 悉,“ 穆 吉” 是 一 个 名 为“ 智 囊 团” 的 电 脑 黑 客 组 织 成 员, 该 组 织 专 门 协 助 政 府 从 事 网 络 安 全 方 面 的 工 作。 “ 穆 吉” 的 出 现 多 少 就 已 经 说 明 了 美 国 政 府 在 这 个 问 题 上 的 兼 容 并 包 的 态 度。

----美 国 联 邦 调 查 局 国 家 基 础 设 施 保 护 中 心 负 责 人 最 近 也 向 美 国 国 会 提 交 详 细 报 告, 称 联 邦 调 查 局 已 培 训 出 一 支 由7 人 组 成 的 反 黑 客 小 组, 他 们 将 被 派 到 华 盛 顿、纽 约、旧 金 山、洛 杉 矶 等 重 要 城 市。 日 本 加 紧 研 究 反 黑 客 技 术 ----1999 年, 日 本 发 生 的 黑 客 袭 击 事 件 超 过 1000 次, 比3 年 前 增 加 了1 倍。

这 迫 使 日 本 政 府 不 得 不 加 紧 研 究 开 发 反 黑 客 袭 击 的 信 息 保 密 技 术。 ----今 年1 月21 日, 日 本 政 府 有 关 省、厅 制 定 了“ 反 黑 客 对 策 行 动 计 划”, 主 要 内 容 有: 今 年 年 底 前, 制 定 对 付 电 脑 恐 怖 活 动 的“ 特 别 行 动 计 划”; 建 立 和 健 全 处 罚 黑 客 行 为 的 法 律; 加 强 政 府 控 制 危 机 的 体 制, 以 防 止 黑 客 袭 击 和 计 算 。

2.详细分析论证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战略

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搏杀中,屡屡遭遇“专利门”、“商标门”狙击,如何运用各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把侵权风险降到最低?日前,在“企业海外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上,有关专家和政府官员对此见仁见智。

知名商标频遭海外抢注 专家认为,21世纪的国际竞争,很大程度上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发达国家无论在知识产权的数量还是质量上完全处于主动地位,这种领先奠定了企业竞争优势。

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我国企业保护意识淡泊,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少,知名企业的著名品牌在境外注册商标比率相当低,使得外国企业抢注我国著名商标事件频频发生。 原国家商评委副主任杨叶璇表示,我国知名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问题由来已久了,特别是近些年来出现了愈演愈烈的趋势,不仅使这些企业遭受了损失,而且他们的财产和商誉,还有未来的市场发展都面临问题,最严重的就是商标的作用。

据统计,我国知名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情况遍及全球,除了以往发生的代理商或个人抢注商标外,还出现了个别的国外大企业抢注我国知名商标的情况,如西门子公司抢注海信商标,更为严重的是,在有些国家或地区,出现了专门抢注中国知名商标的企业或个人。 杨叶璇说,康信公司在为国内许多大企业做海外知识产权维护时发现,一个自称邓营的人,仅仅在2005年11月3日当天就向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申请了17件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中国商标,而这些商标多数为中国大型骨干企业的驰名商标,包括了这些公司的主商标,其中有中国石油(13.11,-0.04,-0.30%)CNPC、ZTE中兴商标等。

随着欧共体商标和非洲商标等商标注册体系的出现,有些商标若在该体系中遭到一次抢注,其管辖地域范围相当广阔,所造成的危害也相当严重。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由16个官方语言为法语的国家组成,统一管理各国的商标事务,各国不再建立商标注册和管理机构。

而邓营抢先申请的这17件商标(包括41个商品和服务)的地域范围,囊括了这些中国企业高知名度商标使用的区域。 杨叶璇建议,中国企业应当依法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必须从深化企业机制改革入手,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和运作能力,提升在海外的竞争力。

对于出现商标抢注的多发地区,特别是发现经常抢注我国商标的人员或地区,一是要向有关方面发出警报,防止造成更大危害;二是要将抢注商标者列入黑名单,将其公之于众,防止其进行更多的商业欺诈;三是组织力量,依靠相关法律开展维权斗争,为我国企业在海外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 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秘书长谭华林说,中国企业盲目地拓展海外市场,却在海外专利部署方面相对落后。

然而,跨国企业对专利部署十分成熟,充分控制市场,积累了成熟的商业策略和诉讼经验,全面部署完成了“专利地雷阵”,只待时机成熟便向中国企业发起进攻。 目前我国企业涉外专利纠纷有几个特点:规模越来越大,外国企业或组织所要的专利费、赔偿费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从打火机、拉链等传统产业到生物制药、芯片等高科技产业,纠纷涉及的产业和部门越来越多;次数越来越频繁,如涉及到美国337条款调查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手段越来越隐蔽,专利往往隐藏在标准和技术壁垒之后发挥作用;外国企业往往结成利益联盟,对中国整个行业或主导企业提起专利诉讼,对中国相关产业的发展造成越来越大的影响,甚至对某些企业的经济安全直接构成威胁。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李成钢表示,随着近几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平均30%以上增速的发展,这给中国企业、中介组织和中国政府都提出了一个严峻的话题:中国企业要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而且中国企业要敢于进行海外维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李成钢认为,中国企业要改变成本观念。

在美国、在欧盟打官司,聘请律师费用很高,很多企业在面对四五百万美元律师费时常常力不从心,但如果把将来有可能要进行维权的风险成本加入产品成本之中,中国企业在未来面对国际市场上知识产权官司的时候,也许会更坦然一些。 谭华林表示,企业应尽快制定各自的知识产权战略,行业协会要对国内企业尽可能提供人力、财力、技术上的支持。

3.如何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

2012年11月26日,应商务部条法司领导的邀请,笔者在商务部的法律年会上作了题为“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经验和提示”的演讲。

虽然演讲本身仅有短短的15分钟,但演讲后与会听众给予的肯定以及在会上与其他演讲嘉宾的交流让我深深地体会到,对于已经在美国市场,或即将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公司来讲,这是一个很有意思,并有实际价值的课题。要谈如何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首先要谈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的特点。

这个话题可以写成一本书,因这里篇幅有限,笔者这里仅想谈一点: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相比,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对原告提交的诉讼状的要求门槛低。美国法律会对毫无根据的起诉进行惩罚。

但是一般情况下,被告很难证明原告的起诉是毫无根据的,因为美国法律仅要求原告提交的诉讼状达到通知被告的目的(Notice Pleading)。在专利侵权诉讼状中专利权人通常仅需要列出专利所有权、每个被告的名称、被侵权专利的信息、被告是以何种手段侵权的,以及专利法适用的条款五方面的信息。

对于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不是专利侵权诉讼状必须包括的内容。美国司法体系在起诉之后提供了全面,复杂的证据开示程序(Discovery),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发现涉案事实真相的多种途径和方式。

从某种角度上看,这一司法体系确实为专利权利人进行维权提供了较为容易的起点。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的这一特点在最近的一个案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2013年1月25日决定的豪罗杰(Roger Hall)诉Bed Bath & Beyond(BB&B)公司等一案中,明确指出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侵权诉讼状中不需要指出其专利保护产品的新颖性及装饰性所在的技术要点并进行与侵权产品的技术要点的对比,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是基于设计本身整体的效果,而不是基于新颖性的技术要点。上述案涉及的是美国外观设计专利D596,439,保护一种在四周有封边,在两端有拉链,并在中间有一个有角度的布挂钩的手提包式毛巾 (Tote Towel)。

发明人豪罗杰于2008年11月17日提交了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在审的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与BB&B 公司会见,讨论BB&B公司是否会对豪罗杰发明的手提包式毛巾提供零售服务。

在会谈中,Hall将他的注有“专利在审”的手提包式毛巾样品留给了BB&B公司。BB&B公司之后通过其供货商在巴基斯坦制造了豪罗杰发明的手提包式毛巾的复制品作为BB&B公司零售之用。

专利批准后,豪罗杰因专利侵权和其它不公平竞争事由起诉BB&B公司和其供货商。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判定:原告的诉讼状没有指出专利权人手提式包毛巾在那些方面值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或者被告产品是如何侵犯专利的权利要求的。

原告不服,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联邦地区法院的决定,指出:原告的诉讼状中列出了涉案专利,展现了专利保护的设计,描述了侵权产品的特征,并使用了对比图证明侵权产品和专利保护的相似。

因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定原告在此案中的诉讼状满足了法律上的要求。本案对很多中国企业来讲有重大的教育意义。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将产品卖到美国,有的在美国已有很可观的市场。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美国被告。

这一方面证明中国企业的竞争实力在增强,同时也更好地提醒中国公司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预警防范工作要加强。因为对美国司法体系了解的不多,很多中国公司会抱怨在美国怎么这么容易就被告。

这正是上述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对原告提交的诉讼状的要求门槛低这一特点的体现。在美国诉讼成本高,企业很少为了诉讼而诉讼。

相反,每一个诉讼的背后,特别是知识产权诉讼的背后,都有强大的商业目的做支撑,让企业愿意以诉讼的较小成本换取商业上更大的利益。例如,许多公司依靠自身拥有的专利权,通过提交诉讼状,利用诉讼程序的压力,将不愿接受许可或不愿进行商务上合作的“侵权方”拉回谈判桌上。

还有一些专利许可方,在许可合同到期或续签时,通过提交诉讼状,利用诉讼程序的压力,力图使被许可方继续签约,或接受进一步修改的许可合同。同时,在诉讼过程中的很多策略也能帮助企业达到其商业目的。

因此,充分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将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和诉讼策略紧密地与商业目的结合在一起,通过有效防御和策略性进攻,将知识产权工作做活,才能切实为企业出海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参考:。

4.寻找关于国外 知识产权的历史文化

知识产权制度发源于欧洲,专利法最先问世,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先后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虽然1618年英国首先处理了商标侵权纠纷,但最早的商标成文法应当被认为是法国1809年的《备案商标保护法令》。1875年法国又颁布了

确立全面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商标权法。以后,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先后颁布了注册商标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权法当推英国于1710年颁布的《保护已印刷成册之图书法》。法国在18世纪末颁布了《表演权法》和《作者权法》。以后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沿用法国作者权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1875年和1887年先后颁布了两个《版权条例》,于1898年颁布《版权法》。1899年日本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当年还颁布了《著作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来源于19世纪50年代的法国,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说为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一说为1896年德国制定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美国是最早产生现代意义上竞争法的国家,其立法包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英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可追溯到15世纪,但较全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完成于20世纪的中叶,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贸易管理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国修订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1957年又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相关法律体系更趋完善。日本主要有1933年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产生时间,学界有不同认识,一是“二十年说”,一是“百年左右说”。前者主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建立行政和司法保护两种机制的事实出发,认为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于20年前。“百年左右说”是从1882年清光绪皇帝批准我国第一件“专利”和第一套专利“法规”算起的。

其实,古代中国便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萌芽。早在2000年前,西周厉王时代就有“谋欲专利之事”,《国语》有“匹夫专利,犹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的记载。北宋时,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使用了“白兔儿”商标,标上除有白兔图形外,还标明“济南刘家功夫针铺,认门前白兔儿为记。收买上等钢条,造功夫细针,不误宅院使用,客转与贩,别有加饶,请记白”。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该法的主要内容影响了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和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

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应为清“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为1911年底由工商部颁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其中载有“先申请原则”、“权利转让”、“法律责任”等理念。1932年颁布的《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奖励工业技术审查委员会规则》等构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

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始自晚清时对外国商标的保护,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标法是英国人于1904年起草的。1923年当时的北京政府颁布了商标法44条,同年又颁布37条实施细则,是我国首部付诸实施的商标法。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颁布过《保障发明与专利权暂行条例》等5个发明奖励条例,但发明的所有权还在国家,全国各个单位都可以无偿利用。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实施了几部知识产权法,逐渐形成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19世纪中后期,各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通过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这堪称知识产权制度上的又一次飞跃。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这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可以说,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以成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和缔结大量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为特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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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上的发展趋势表现是什么

语 录 我愿意重申,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决不会改变。

我们将继续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扩大市场准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政府采购等方面对所有在中国依法注册的企业一视同仁,为各国企业营造一个更加公平、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摘自温家宝总理在汉诺威工业博览会上的演讲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大力促进创新发展,这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任何制度的建立和成熟都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西方国家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经过了数百年时间,而中国施行这一制度仅30余年。

30多年来,我国建立起门类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深入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下称专项行动),为创新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温家宝总理近日在汉诺威工业博览会上向世界各国企业做出的这一承诺,再一次表明了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立场坚定、措施有力。

我们可以满怀信心地向全世界表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仅是履行我国对已加入的国际公约承诺的需要,更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自身要求。只有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才能建立起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体系,从而有利于提升我国各行业的核心竞争力,让知识产权制度真正造福于民。

戮力同心 成绩斐然 进入21世纪以来,在全球范围内有关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题被反复提及,这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在世界经济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发达国家通过新技术革命率先完成工业化、进入信息化时代的背景下,“生产”知识、专职创新成为了其产业链分工的显著特点,国际分工的现状使发达国家需要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而在这个问题的另一个侧面,中国正在崛起,依靠自主创新取得的知识产权,中国企业在全球产业链的“微笑曲线”上逐渐向两端高附加值方向发展。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已认识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仅是履行我国对已加入的国际公约承诺的需要,更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自身要求。在我国制造业发展到一定水平,部分领域核心技术专利积累已处于世界先进水平的背景下,我国做出了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战略决策转型,抢占知识生产制高点,必然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首当其冲便是从加强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做起,从这个角度来看,全世界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诉求是一致的。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戮力同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成绩斐然。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开展的专项行动声势浩大,其间,我国查处了一批国内外重点关注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曝光了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

专项行动期间,仅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为例,共出动执法人员16.7万余人次,检查商品228.6万余件;办理各类专利案件2572起,罚没物品8万多件;跨部门执法协作665次,跨地区执法协作1092次。此外,工商、版权、公安、质检、法院等系统纷纷行动起来,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了各地区、各部门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专项行动的开展是我国近年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一个代表性事件,它以实际行动表明了我国政府坚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信心。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进步,不仅我国的一批创新型企业跻身世界知名企业行列,不断完善的创新环境还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和科研机构来华投资。

一个显著的事实是:截至“十一五”末期,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研发中心有1400多家,比“十五”期末翻了一番。受益于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正在成为全球研发投入增长最快、创新活动日益活跃的国家之一。

任重道远 全面发展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仅用30多年的时间便走过了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历程,成绩来之不易。但我们也清晰地看到,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还需进一步加强,才能适应深化改革开放、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

从客观上看,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市场体系和法治环境都尚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还有提高的空间,再加上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更加便捷等原因,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而这种现象的存在,则屡屡使得知识产权上升为国际敏感的政治、外交话题,成为对外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中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因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执法水平,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顺应国际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的需要。 近年来,电商领域的商标侵权现象和网络领域的版权侵权现象屡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针对于此,我国自2006年起便启动了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拟对商标的申请程序作以修改,增加网上申请等程序,方便当事人;同时,对商标异议滥用。

6.国际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纠纷

有些公司已经获得知识产权,比如在某一个产品下拥有自己的专利,首先你要看你的专利是在哪儿生效、哪儿申请?如果只是一个中国的专利,这个专利从法律来讲只是受到中国范围的保护。你这个专利上所依附的技术,在境外会不会得到保护,要取决于境外的法律是不是能够得到认可。所以,要做的第一件事,对于中国企业的国际化道路第一步、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可能就是遇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因为对于跨国的大企业来讲,已经把知识产权的这种诉讼,已经是作为整个国际市场战略非常重要、非常基础的一部分,它们可以说是在中国这个本土以价格的方式打你打不过的时候,它对你出国的企业,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制裁。因为他们手中握有的专利可能更多,他们对运用专利战略、运用专利诉讼的办法可能更加娴熟。所以,对于我们中国企业来讲,必须要充分对这个东西有一个心里上的准备,还有一个时间上的准备。时间上的准备无非是出国之前,我们有一个所谓的防御性的战略。第一能够给的建议是目标产品在目标市场上的专利侵权性分析。如果我知道我这个产品在目标市场的竞争对手可能有同样的技术,我首先要根据目标国家的专利法,对你的竞争对手相同或者是相似产品的专利技术做一下分析,看你的产品是不是会落入它的专利权利保护的范围之内。如果是,就要做相应的应对,或者你要做一些比较规避性的设计,这是最主要的。但是在做这个事情的同时,很多公司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就是老是用自己的工程师来做这种判断,因为现在资讯比较发达,各个企业的工程师第一专利是他写的。第二,他可以在网上收取一些资料做分析,但是这只是技术分析。技术分析绝不能代替法律的分析,尤其是中国的一个工程师利用你可能对中国专利法和你自己知道的技术数据进行分析的结论,在国外目标市场可能是不适用的。我自己所经历类似的情况就是工程师一分析,工程师说我们这个产品没有问题,工程师判断的结果可能是两种,一种是没事,这可能误导企业。你说没事,要出去看看是不是真的有事。说有事也可能误导这个企业,主要是你不分析你的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国家到底有没有侵权。

所以,在企业把自己的产品推向某一个目标市场的时候,一定要请在那个目标市场的专业法律人才对你这个产品,比照当地的专利法或者是当地你竞争对手的专利技术来进行分析,这样才能帮助你企业做一个正确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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