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哪些资产有没有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关于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知识产权

孙律师 2021-12-13 13:50

1.我国目前关于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国房地产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0705)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19921104)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0416)二、房地产开发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1997)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地办法(199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1995)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5)关于解决在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的通知(1992)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1990)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1989)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处理的意见(1997)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意见的通知(1997)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199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土地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地价款征收工作的通知(1994)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基准地价的通知(199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2)北京市实施 办法罚款处罚规定(1991)三、开发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199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199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意见的通知(1990)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1992)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1996)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199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19921118)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993)北京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实施办法(1997)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1997)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1996)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5)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1995)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1993)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1996)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199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建设项目苦干规定的通知(1993)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居住区配套邮电局、所分摊建设投资的批复(1988)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1995)北京市住宅小区工程施工及验收管理规定(1994)四、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81030)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1995)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标准(1995)五、销售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1998)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试行办法(1997)北京市房屋交易工作程序(试行)北京市计算住宅使用面积的规定(199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5)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19950418)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1988)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7)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19950908)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4)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1994)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0509)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租赁住宅配套粮油、副食、便民商店房屋租金(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1027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01231)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19920421建设部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1997)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住宅配套商店产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19870421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房改售房权属登记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0509)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40420)六、物业管理关于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1998)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8)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8)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1997)。

2.小区业主享有哪些权利

现实问题

李小姐购买了某商品房一套,但是她一直没搞懂,作为业主,她拥有哪些权利呢?

律师解答

具体来说,业主有以下权利:

第一,住房财产权:业主对所购房屋的权利是来自业权,也就是住房财产权。政府规定业主应享有的基本物业权益有:小区的道路、绿化、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或政府规定的其他公用设施的权益。业权特指买房人在获得商品房产权的同时,对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如楼顶广告、地面公共停车位、公共绿地等所拥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二,物业服务自主选择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业主对于物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管理具有选择权。在共有物业的处分中,这个权力由全体业主来行使,通常授权业主委员会来具体行使,共有物业中任何一个单独的业主无权单独行使该权力。

在业主享有的权利中,住房所有权是基础和核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产生和存在都是源于专有所有权。成员权是与物业管理关系最直接的权利,具体包括:知情权;表决权;参与制订规约权;选举及解任管理者的权利;请求权;监督权。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现行的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前段时间我刚好整理了一些相关法规装订成册,用于员工学习,发给你希望有帮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6)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5)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33)4、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46)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54)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59)7、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房(1998)102号)…………………………………………………(65)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67)9、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74)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76)11、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83)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87)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90)1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92)15、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267号)…………………………………………………(104)16、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8]18号)…………………………………………………(108)17、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9]30号)…………………………………………………(110)18、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设示范小区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4]139号)…………………………………………………(114)19、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121)2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126)21、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82号)…………………………………………………(133)22、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XXXX)………………………………………………(134)23、XX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X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标准及收费指导价》的通知(XXXX)………………………………………………(154)24、XX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规定……………………………………………………………………………(190)其他: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⑵、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⑷、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⑸、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⑹、住宅建筑规范2012新版⑺、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⑽、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4.小区车位使用权归谁

使用权归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面积分摊说指的是依照小区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小区的公摊面积作为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依据。一般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都有对公摊面积的约定。依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面积与公用面积的总和,由摊得公共面积的业主来共同享有公用面积的产权。

因此有学者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分摊范围,是我们判断附属设施所有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的基本依据。如果小区车库和车位在销售中并没有被计算在分摊面积范围之内,那么车位、车库的产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

若反之,那么业主应当可以享有车位、车库的产权。这种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找到了业主与开发商间及各业主间的平衡点。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车库大多作为小区的专有部分,其有独立的产权。下所以在销售的时候,小区车库的面积一般是不计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积进行分摊的,若是进行了分摊就代表否定了车库的专有部分的属性。

同时,并非每户业主都有私家车并有停车的需求,将车库的建设成本分摊到公摊面积,对于没有私家车的业主来说也是极为不公的,亦不符合这些业主的意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位

5.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究竟是属于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

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

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另外,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七条,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无论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规定,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地下车库应列为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如果地下车库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根据前段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否则,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开发商。

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扩展资料:

停车位产权: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 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 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6.高层居民小区,有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要建人防工程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人防办字[2003]18号

第八章 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主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第四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第五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没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五十一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没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预算、结算,应当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概(预)算定额。

第五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第五十三条 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没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五十四条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没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设单位缴纳易地建设费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当与地上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因故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选用的防护没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第五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统计。

第五十九条 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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