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TRIPS新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

周律师 2021-12-13 13:50

1.TRIPS新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您好,“TRIPS”的宗旨是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同时保证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的障碍。包含如下原则:

(一) 国民待遇原则

这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的,在TRIPS协定中再次强调,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成员都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成员法律必须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本国或地区国民享有的同样待遇。如果是非成员的国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也可享受国民待遇。如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某公民的作品只要在某成员国首先发表,就可在该成员国享受国民待遇。

(二) 最惠国待遇原则

该原则最早仅适用于国际有形商品贸易,后被TRIPS协定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其含义是: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某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国民待遇原则解决的是本国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平等保护问题,而最惠国待遇原则则是解决外国人彼此之间的平等保护问题,其共同点是禁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三) 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是是指各成员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普遍适用的终审司法判决和终局行政裁决,均应以该国文字颁布或以其他方式使各成员政府及权利持有人知悉。

(四) 独立保护原则

该原则是指某成员国民就同一智力成果在其他缔约国(或地区)所获得的法律保护是互相独立的。知识产权在某成员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该知识产权在其他成员也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

(五) 自动保护原则

这是仅适用于保护著作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含义是作者在享有及行使该成员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注册登记、交纳样本及作版权标记等手续均不能作为著作权产生的条件。

(六) 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授予缔约国国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TRIPS协定予以了肯定,解决了外国人在申请专利权、商标权方面因各种原因产生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其含义是指,在一个缔约成员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又在规定期限内就同样的注册申请再向其他成员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的,可以享有申请日期优先的权利。即可以把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向其他成员实际申请的日期。享有优先权的期限限制视不同的工业产权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为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知识产权法规是什么

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

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20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2005年中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同时中国政府也不断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这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

3.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哪些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内法、国际条约:

1,国内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包括:

(1)法律,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

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行政规章。

(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国际条约中知识产权法律主要包括:

(1)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3)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4)世界版权公约;

(5)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4.知识产权法包括哪些法律

按照权利的内容

从权利的内容上看,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与智力活动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权,比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基于这种智力活动成果而享有的获得报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权利。

按照智力活动成果

按照智力活动成果的不同,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对于上述知识产权,中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作了明确规定。

5.1、涉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2、与海关涉外知识产权相关的法

一、涉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1。

国际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2。 国内法律法规(有涉外规定)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3。

对于我国的权利主体来说,凡是外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是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二、与海关涉外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1。国内海关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

对于我国的权利主体来说,凡是外国的海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是涉外海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6.泰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有哪些

泰国知识产权局(dip)于2005年7月19日发布驰名商标认定规则。

该规则自2005年8月1日起生效。申请人若需要申请驰名商标,需要提供证据和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申请驰名商标需满足的条件包括:申请商标是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是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一直为分销商或本人使用,包括广告,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申请商标广泛用于泰国或其它国家,或者为公众或相关领域知名;商品质量信誉为消费者接受;申请商标被商标权人或其代理人或被许可人在国内或海外广泛使用。 申请驰名商标必须有分销,使用或标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公众刊物,即杂志,报纸或会刊;分销证据,如收据,发票,进出口批发/分销的报关单;市场活动的信息,如广告,批发和分销的信息;商业规模的文件;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其它文件和商标信誉和权利维护的文件,如价格评估、销售排名、公众评价,相关机构或组织的证明文件、网络推广和维权行动等。

如果所有证据不能和申请时同时提交,需要在提交申请时提交请求延期的申请。注册局将会允许一次不超过60天的延期。

泰国驰名商标认定由驰名商标委员会负责。驰名商标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商标局局长(委员会主席),商标登记处负责审查和复审的官员。

委员会有如下权利和义务:对驰名商标的审查和发布决定;委派在法律和商业方面与驰名商标相关领域相关的知识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合格人员进行驰名商标的审查;处理总局局长分派的其它事务。 委员会会对随申请一起提交的证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公众或相关领域的大众对申请商标的知晓和认可程度;商标使用的时间和地理范围;商标广告和促销的时间和地理范围,包括商标在公平贸易中的公开和展览;商标注册的时间和地理范围;商标维权记录或商标法定许可的记录;商标的价值;国内和海外市场的范围;商标名誉的维护;标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维护;关组织对商标的消费者认知度的调查结果。

如果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满足规定标准,会下发认定决定;商标局根据该决定注册该驰名商标。如果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不满足规定标准,会下发驳回决定;同时商标局迅速书面通知申请人。

收到驳回决定的申请人若对该决定不复,有权在收到该书面驳回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委员会提起申述。 委员会将该申诉请求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知识产权局局长进行核查。

局长的核查决定连同理由送给申请人。但是,局长无权对申请人已存在的权利无效。

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述申请,委员会将下发正式驳回决定。

7.知识产权法规的制定是什么

知识产权法规的制定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全国知识产权局长会议第五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 商标使用的文学、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8.知识产权的法律限制有哪些

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著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权法第3条、第5条的限制。

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

第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著作权,法律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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