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关裁判规则知识产权

王律师 2021-12-13 13:50
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而构成的一件产品,根据组件与成品之间的关系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本期小编就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及侵权比对整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供读者参阅。

裁判规则

1.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既涵盖拼装组合状态下的视图内容,也涵盖所有组件所示的片材设计内容??叶祖威与匡合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于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组合状态为公知设计,应考虑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既涵盖拼装组合状态下的视图内容,也涵盖所有组件所示的片材设计内容。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仅需要对比拼接插装后的产品整体外观设计,也需对各组件的形状、数量以及组件是否以片材方式排布、片材的具体排布方式进行对比。

案号:(2017)粤73民初3278号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14期(总第853期)

2.从不同案外人处分别购买或加工专利产品外壳、内部零部件,并对上述外壳和内部零件进行组装而销售的行为,应定性为专利产品的制造行为??赵鹿龄诉深圳圣迪能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从案外人处购买专利产品的外壳,再委托其他案外人加工或从市场上直接购入专利产品的内部零部件,然后将上述外壳和内部零部件组装成专利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属于被组装产品的制造行为,而非销售行为。

案号:(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01月24日第6版

3.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由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秦麒诉北京中农华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需判断各构件之间的组装关系后作出认定。该类产品由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其保护范围。该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比对原则是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的每一个单个构件分别进行比对。如果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部分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其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除非该部分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相对于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整体属于微小变化。

案号:(2014)浙知终字第110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省参阅案例?案例指导》2014年第3期(总第31期)

4.组装关系唯一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应当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上海稚宜乐商贸有限公司与杨磊真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产品,一般消费者会对各构件组合后的整体外观设计留下印象,故应当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而不是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各组件经插接组合后的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故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司法观点

1.成套、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其中每一件产品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如茶杯与茶壶。组件产品,是指由数件产品组合为一体的产品,其中每一件单独的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组合成一体时才能使用的产品,如麻将牌。

成套产品的最大特点就是每一件产品可以单独使用,并可单独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同时,人们通常的习惯又是将每一件产品组合起来使用。组件产品的最大特点就是其组件通常不能单独使用,只能组合起来使用。对于成套产品,不仅保护该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还保护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对于组件产品来说,如果是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以该组件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来确定保护范围,而不保护具体组件的外观设计;对于无组装关系(如扑克牌)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如插接玩具)的组件产品,则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确定其保护范围。

(摘自徐杰主编:《知识产权审判实务技能》,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80页)

2.组装行为的认定

实践中,我们将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部件组装成完整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视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行为。例如,当童车车轮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童车生产者将该车轮组装在童车中,这种组装行为应视为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对这种组装行为,应当准确理解专利权侵权判定原则和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

对于上述童车组装行为,有人质疑称,如果童车成品制造者从童车车轮的非法制造者处合法购得童车车轮,其将童车车轮组装到童车上,属于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使用,而使用行为并非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类型,故不应视为侵权。我们认为,要正确理解这类问题,应当以产品(零部件)是否是被合法地投放市场作为判断标准,因为作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享有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当诸如童车车轮这种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作为童车整体产品的组成部分时,童车成品制造者的目的并非关注于童车车轮的功能,更在于童车车轮设计对童车整体美感的贡献,故这种对零部件的使用并非仅仅是对物的使用,而且还包含对童车车轮外观设计产品美感的“利用”,应视为制造侵权行为。当然,如果童车成品制造者从专利权人或经其授权的合法厂商处购得童车车轮,并将该童车车轮组装到童车上,这种组装行为应视为获得了专利权人的默示许可,应获得侵权豁免。

(摘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王明达主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89~390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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