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船舶碰撞纠纷案例分析涉外纠纷

温州律师 2021-12-13 13: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沪海法海初字第25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P.O.Box957,offshoreincorporationsCentre,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

法定代表人于*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彦,**刘-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豫,**刘-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Room801,8/F,DanniesHouse,20LuardRoad,Wanchai,HongKong

法定代表人辛*昱,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初*平,**义方海商咨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伟,**义方海商咨询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为与被告**华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确权诉讼纠纷一案,于2006年7月6日提起确权诉讼。本院于同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彦、胡*豫,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集团诉称,2006年5月31日,**集团所属的“长泰”轮停泊在连云港1号码头。由被告**华邦光船租赁的“ARCTICSTAR(北极星)”轮在航行中碰撞了“长泰”轮,导致“长泰”轮受损。**集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船舶被碰撞的损失人民币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庭审中,原告主张碰撞损失人民币3,363,540.867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在“北极星”轮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华邦在法定期间没有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碰撞事故的责任不应当只由被告承担。关于赔偿责任,由于原告船舶不适航,导致了船损和货损的扩大,原告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要承担责任。关于损失,1、原告的损失应局限在和碰撞直接相关的损失之中。船舶进行永久性的修理费用应当扣除。2、发票上有很多项目是年度检验,该部分的检验费用应当扣除。原告举证了修船期限是10天,被告承担的损失只能是在修船期间发生的费用,所以燃油损失、船员工资索赔、租金损失等应限在10天内。3、原告应当有责任合理地降低损失,所以扩大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负。被告的检验报告显示原告的船舶损失只有4,000美元。4、关于租金损失计算,原告陈述了计算方法,但是租金损失是在停航后发生的,其他只在在航时发生的费用应当扣除。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延伸阅读
  • 船舶发生碰撞由谁处理

    一、船舶发生碰撞由谁处理船舶发生碰撞的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

  • 船舶注销如何办理

    一、船舶注销如何办理如果船舶因所有权发生转移要注销登记的,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

  • 钓鱼小艇属于海商法的船舶吗

    钓鱼小艇属于海商法的船舶吗不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船舶的概念是这样定义的: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其法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