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担保期间其他

东莞律师网 2023-12-02 14:44

担保物权的担保期间

对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没有沿袭上述规定,而是在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在理解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

不能将“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等同于普通诉讼时效的两年的绝对期间。因为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在具有中断、中止、延长事由的情况下,其可能延续若干年,只要诉讼时效没有届满或完成,法院对抵押权人的诉讼请求就应当支持。

质权、留置权不能适用本条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物权法》没有在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部分规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仅在抵押权一章规定了抵押权存续期间,应是有意将抵押权存续期间问题与质权、留置权相区别。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人士也解释认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如果因质权人、留置权人未行使质权、留置权的,该物权消灭,质权人、留置权人还要向出质人或债务人返回已经实际占有的财产,实属不公。③为避免质权、留置权因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导致出质人、债务人的财产长期被限定,《物权法》第220条、237条作出了出质人、债务人可以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规定。

抵押权在本质上属于物权,并从属于主债权,只要债权在诉讼时间期间内,抵押权也就同时存在。物权担保与保证担保不同,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为人的担保;而担保物权并非人的担保,是以特定物担保债权受偿。民法学者梁*星教授总结说,物权中,除所有权、永佃权外,其他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有存续期间。就抵押权而言,它是用担保债权得以实现的,而抵押权是有期限的,如果要求抵押权无期限显然显失公平,这意味着抵押人完全失去了自我保护和救济的条件。这也说明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是除斥期间,不能象诉讼时效期间一样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这也是担保物权与债权中所依据的诉讼时间的不同之处。我国民法中的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这对包括担保物权在内的物权并不适用。由于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因此担保物权除斥期间届满后,担保物权不存在,且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到问题,在除斥期间届满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担保物权均发生消灭。物权为支配权,其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人们不能自行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也不能约定改变或增加法定的物权内容。

人民法院对于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或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更多法律知识请上律聊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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