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行政不作为怎么办其他

武汉律师网 2023-12-01 14:14

一、劳动局行政不作为怎么办

一般意义上讲,对行政行为的救济,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条途径。

按照1999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八)、(九)、(十)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等三类行政不作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按照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四)、(五)、(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等到三类行政不作为行为(当然,其中的拒绝颁发、拒绝履行不应视为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从上述法条内容来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于行政不作为行为的救济范围基本一致。当然,行政复议的范围表面上看要大一些。但从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凡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不作为行为都可以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中,两者的救济范围本质上并无差异。

信访的救济功能不少人尚持疑义。信访的宪法依据是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上述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可见,对于行政行为(当然包括行政不作为),相对人可以通过信访的形式向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而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必须依照信访条例予以登记、处理、答复相对人。《信访条例》的规定,使信访已经成为了一种法定的救济途径。

二、行政不作为的表现有哪些

通过对近几年来我院审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分析,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如高谷镇大青村四组诉彭水县国土局不处理土地纠纷一案。

2、在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3、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摆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如张-丹等五人诉彭水县人事局、县计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向行政主体请法语行政赔偿,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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