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对于债权人的效力是怎样的其他

烟台律师 2023-09-05 00:18

代位权行使对于债权人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对此《合同法》并没有作出规定,但《合同法》解释(一)则规定,由第三人将债务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似乎认可了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观点,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但小编更赞同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即实行“入库规则”,将债权作为所有债权人的一般担保。原因主要有:第一,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没有给付义务,所以代位权人从第三人处取得任何财产权益无法律依据。第二,代位权的宗旨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利益,保证财产的安全状态,而该财产是所有债权人债权的一般担保。第三,如代位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有悖债权平等的原则。

因此,虽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但第三人应当直接向债务人进行给付,只有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时候,债权人才可受领,但此时只是应尽善良保管人的义务,而不能对财产利益进行处分,否则造成损害的,应当向债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的最直接的效果应是债权利益归属于债务人,第三人应当向债务人直接履行给付义务,而不是向债权人给付,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领。

债务人受领财产利益后,是否对其可以自由处置?笔者认为应是否定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的财产的安全,如果对于代位行使回来的财产利益债务人仍然可以自由处分,如免除行为、抛弃行为或赠与他人,将会使代位权

行使的目的落空。第二,如果债务人行使了有害于财产利益的不良行为,虽可以通过撤销权予以补救,但只能徒增诉讼成本,对债权人极为不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按照《合同法》规定,应当由债务人负担。所谓必要费用,可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根据《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三、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债权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如同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因此第三人应向债务人直接履行。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如完成时效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抵销抗辩权等均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不能因为代位权的行使改变第三人的合同地位、其原合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应有所变化。

以上就是由律聊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的相关要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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