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情形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冤不冤其他

萧山律师事务所 2023-08-23 08:40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5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2014年11月8日王某分娩,于2015年3月16日回岗工作。 但王某被诊断为产后抑郁症, 于2015年3月23日开始休病假。 公司于2015年11月向王某邮寄返岗通知,告知她2015年12月27日医疗期将结束, 要求王某及时返岗或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王某没有回应。 公司向王某支付病假工资至2016年1月30日。王某自该日之后未提交病假证明, 也未到岗上班。 2016年3月11日,公司再次通知王某, 务必于2016年3月15日返岗或者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回执; 逾期3日未返岗或者未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回执,按连续旷工处理。 公司 《考勤管理规定》 中有 “职工连续旷工3天以上, 即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的内容。 王某仍未回应。2016年3月18日公司向王某邮寄通知, 告知其已构成旷工3天以上, 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 一是王某的医疗期到底该如何计算, 从何时起算? 二是王某在单位通知后仍未到岗上班、 未提交病假证明, 是否构成旷工? 三是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案例评析:

  第一,王某的医疗期是9个月,自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  根据配套规章, 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 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 连续病休的, 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本案中, 公司主张王某的医疗期为9个月, 视为公司认可王某的实际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2015年3月23日王某开始休病假, 此时,王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不足10年。对照上述规定, 王某的法定医疗期为9个月, 自王某病休之日 (即2015年3月23日)起开始计算,其医疗期应到2015年12月23日满。  第二, 王某医疗期满后未到岗上班、 也未提交病假证明, 旷工事实成立。  本案中, 王某医疗期满后, 仍向公司提交病假条至2016年1月31日, 公司也支付了病假工资, 但这并不表示王某拥有了更长的法定医疗期, 而是公司同意王某继续休病假。在此情况下,2016年1月31日之后, 王某未履行请假手续, 也未根据公司要求到岗上班或者说明情况,更未提交医院开具的请假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 根据公司的规定,其旷工的事实成立。  第三, 公司依据 《考勤管理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劳动合同法》 第39条第2项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知悉公司的 《考勤管理规定》, 因此, 该公司依据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完全合法。

结果:

??仲裁委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申请。 王某不服裁决, 提起诉讼, 亦被驳回。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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