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其他

莱芜律师 2023-08-23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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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认为自己拥有着员工试用期间的“生杀大权”,可在试用期内任意解聘员工。其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被解聘的唯一理由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且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 当此类情况诉至仲裁庭,仲裁员要求企业出示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时,企业却什么也拿不出来,因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承担相应的赔偿。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未在合同或规章制度里约定试用期员工的录用条件,或者即使约定了却未保留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书面证据,从而导致无法证明员工不满足录用条件。

案例

?????? 朱小姐应聘进入甲公司,担任招聘主管一职,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 ? ? 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朱小姐因突患急性胃肠炎需去医院就诊,于是通过电话向甲公司请假一天,同时,医院开具了一天的病假单。

?????? 第二天,也就是试用期结束转正后的第一天,朱小姐照常去公司上班,却收到了公司的《试用期终止合同通知》。朱小姐觉得十分委屈,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审理后,驳回了朱小姐的申诉请求。

??????? 朱小姐又起诉至法院。庭审中,朱小姐认为,公司规定病假应事先打电话至公司请假,并于病好后补交医院病假证明。其于生病当日早上打过电话给公司,告知公司自己患了急性肠胃炎,需请一天病假,也得到了公司的同意,而公司在电话中并未通知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上班后,公司领导找到自己,告知因公司效益不好,要求朱小姐要么选择降薪要么选择走人,在都被其否定后,公司开给了她这张终止合同的通知,并强行让其办理了移交手续。公司在其已转正时提出要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因此主张公司应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替代金。

?? ? ?? 而甲公司则认为,公司于临近试用期结束前已找朱小姐谈过,告知其因不能达到岗位的工作要求,公司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后一天是书面正式通知。但因朱小姐未来公司上班,所以无法将通知交于朱小姐,经事后调查,公司也无人接到过朱小姐的请假电话。

? ? ??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负有法定的举证义务,即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甲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其次,甲公司以朱小姐试用期最后一天没有到公司上班为由,解释为何在劳动关系转正后才通知朱小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甲公司支付朱小姐补偿金。

??? ?? 本案中,甲公司认为朱小姐不能胜任招聘主管的工作,但并未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朱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公司不能随意解除与朱小姐的劳动合同。

?????? 另外,就本案我们再说一下关于试用期解除的时限

?????? 如果劳动者被证明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正为正式员工。

??????? 本案中,单位未能举证在试用期最后一天通知朱小姐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单位未能举证,其主张就不能被法院所支持。由于朱小姐病休在家,公司无法当面送达终止通知,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及时告知朱小姐,比如打电话通知,或将通知送至其家中等方式,但公司却迟至试用期满后才通知,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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