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转条”及其"利滚利“到底受不受法律保护!其他

安徽律师 2023-08-07 17:25

什么是“转条”

? ? ?民间借贷中的“转条”,是指借款期满后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将前期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再次开始计算利息,实际上起到“利滚利、驴打滚”的效果。

举证责任

? ? ? 借款人主张借款凭证系“转条”,所记载的本金包含前期高额利息,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 ? ?故借款人应当树立证据保全意识,完整保存整个借款期间的相关交易文件,并可在“转条”后的借款凭证中明确“本金中包含前期利息的具体数额”,并明确最初借款本金数额。

这样做的对借款人的好处是:假设出借人仅以“转条”后的借款凭证提起诉讼,且前期年利率过高,借款人可以列举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凭证中包含的前期利息,进而请求调减借款本息。

“转条”的本息保护限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分两款作出规定:(一)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二)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四川省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民间借贷“转条”本息计算的规定

(一)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又连续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金和利息的认定

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又连续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分别认定各期本金,最终计算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断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无超过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借款人偿还部分款项后,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息和上限的认定

借款人偿还部分款项后,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息和上限的计算方式发生相应的变化,本息和上限的计算应当以本金数额减少后的实际数额为基数计算,而非以“最初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本金数额多次减少的,应分段予以计算。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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