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是否适格的劳动争议仲裁主体其他

民事诉讼律师 2023-08-02 20:13
一些单位随着自己业务的扩张,可能在外地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以更好地开展当地业务。

实践中,这类分支机构有多种表现形式,名称也有多种,例如分公司、支公司、分部、办事处等等。 分支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必然需要招用员工,那么这些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纠纷,员工是应当以分支机构为被告还是以单位为被告?这就是今天介绍的法律要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据此,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再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关键就在于分支机构是否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如果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则可以独立地招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只有在获得用人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够招用劳动者,而不能独立地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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