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给老友80万后对方身亡,继承人举证否认借钱,法院判决不必还其他
张女士称,自己与邓某是多年朋友,双方家庭经常往来,2013年3月,邓某称在外投资项目急需用钱,向自己借款80万元,还承诺用一用就还。
张女士出于朋友关系及对邓某的信任,同意借款,并于当年3月12日通过银行汇款打给邓某80万元。
可邓某借款后,一直以“项目正在投入”“用不了一两年就能挣大钱”“项目挣了钱一定不会亏待朋友”等借口,屡屡搪塞张女士的催款。
2016年5月,张女士因孩子出国留学急需用钱,把邓某诉至海淀法院要求还款,诉讼期间,邓某去世,项某、邓某某、淳某三人为邓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张女士要求三人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一方提出,张女士与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压根不成立。张女士仅提供一张银行转账凭条,未提供任何借款合同、借条、欠条或还款日期等债权凭证来证明80万元为借款。
项某还说,邓某也没有借款的必要性,并提供银行凭证——张女士于2013年3月12日向邓某汇款,而在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5月16日长达60多天的时间内,邓某累积使用的款项不超过14万元,因此可以证明没有张女士所述的“急需用钱”的事实。
为更进一步证明自家不急需用钱,项某还打印了个人当期两笔活期理财金,分别为168万元和18万元,截止2013年3月31日理财金未取。
项某认为,多项证据都证明邓某个人及家庭都不急需用钱,没有借钱的必要。
那这80万元到底是什么性质呢?
被告方称,这80万元是张女士前夫与邓某进行商业合作,而向邓某支付的20%技术股费用和劳务费用,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从现有证据看,邓某并无借贷必要,而且从邓某与张女士前夫的交往密切程度看,如果有借贷需求,邓某也不应向张女士提出,不符合常理。
而从双方合作内容来看,汇款支付均发生在张女士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可能性。据此,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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