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前一天下午从老家返回公司宿舍途中车祸死亡是不是工伤?(高院再审)其他

高新区律师网 2023-07-23 16:06

李国豪于2014年3月5日入职四川某工业公司,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

一审法院:李国豪提前返回公司宿舍,并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亦非上班的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不属于“上班途中”,不能认定工伤

提起上诉:只要是为赶往单位去上班,不管是正点上班,还是晚点上班,或提前上班,其在途的路径都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二审法院:正月本地天亮的晚、早晨一般多浓雾且寒冷,李国豪为了保证第二天早晨能够按时上班,选择在上班前一天下午离家赶赴单位,符合情理,属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高院再审:二审法院判得正确,人社局再审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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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针对2015年3月1日李国豪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国豪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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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国豪所受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属于“上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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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豪的工作单位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城区,其父母的居住地位于顺庆区李家镇鸦雀沟村,距离顺庆城区三十余公里,李国豪从父母家到其工作单位使用的交通工具为二轮摩托车。2015年3月1日当天李国豪休假,次日上午7时30分上班。二审法院认为,3月初当地天亮的晚、早晨一般多浓雾且寒冷,李国豪为了保证第二天早晨能够按时上班,选择在上班前一天下午离家赶赴单位,其在提前赶赴单位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应当认定为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该认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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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人社局对李国豪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遂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社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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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高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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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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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8)川行申695号(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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