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是否参与破产分配其他

广州律师网 2023-07-22 20:53
申请执行是当事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的司法程序,给申请执行赋予一个期限,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

一、有生效判决书,但并未申请强制执行,能否申请破产债权? 答: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使超过申请强制执行的诉讼时效,法院也会受理。若在执行案件中,该案件未进入破产程序的,若被执行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会主动援引,会依法作出裁定强制执行;若被执行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会依法作出裁定不予执行。

若在申请强制执行前,该案件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法院知晓案件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裁定应中止,案件材料移送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一般会以该债权已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不认定为破产债权,所以该债权无法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若执行法院不知晓案件进入破产程序的,裁定强制执行的,破产管理人可提出异议,认为强制执行裁定错误,最终的处理结果也是不认定为破产债权。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八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破产法》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六条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二、破产债权的申报金额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注:迟延履行期限:从判决迟延履行期间开始日,至债权人破产受理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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