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到底合不合法?其他

好律师在线 2023-07-22 10:48

  相关法律规定

(1)原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牟取高利。”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上对此作了修改,将“只返还本金”改为“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一修改说明:双方当事人在借贷发生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当予以准许。

(2)《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关于利息原则

对于民间借款合同的利息问题,有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无息推定原则,即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第二,合理利率原则,原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三,适当保护复利原则,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的做法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得规定复利,规定复利的,复利部分无效。但是,这种认为复利绝对无效的情况在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理借贷意见》时得到了改变,其第7条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牟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说明,法律对公民之间借贷的复利问题从完全不保护过渡到适当保护。

  允许复利的理由

(1)法律明确禁止预先扣除利息和高利贷,而没有禁止复利;

(2)复利没有超出法定最高限度的,不属于高利贷,应当受法律保护;

(3)复利仅是计算方法,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采取这种方法计息,又不超出法定最高限度,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

由此可见,复利作为利息的计算方法,不一定就是违法行为,也不宜作为单独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也就是如果计算复利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则该复利属于牟取高利的范畴,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反之则应当予以保护。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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