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其他

上海律师网 2023-07-20 23:15
当事人总喜欢问一个问题:“是不是输的那一方承担律师费?”

于是律师就会苦口婆心地去向他解释诉讼费和律师费的差别,然后用温和且委婉的话语告诉他,律师费是委托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

律师们对此已经不愿言语太多,因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逐渐形成了双方自行承担律师费的规则,除非例外情况。

当我们心想“怎么可能败诉方承担”的时候,我们却忘记了其实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

其实在双方自行承担律师费的当下,律师依然会面对很多不利的问题,当律师费转付形成一个完善的制度的时候,它也是有很大的优点和优势。

什么叫律师费转付制度?

它是通过确立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这一转嫁机制,将胜诉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低,对侵权行为予以惩罚以达到维护公平和正义的目的。

但律师费转付制度并不是一刀切地将所有实际费用转给败诉一方,适用该制度的国家对该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为保证律师费用的合理性,这些国家还设立了相应的律师费用评定机制。

大陆法系的德国是适用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国家,与此同时,德国严格实行诉讼案件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及法院费用法的相关规定,诉讼费包括法院费用和律师费用,原则上均由败诉者承担。因此胜诉方当事人在向律师支付酬金后,可以向败诉当事人收回他所支付的全部律师费。在法律援助的案件中,先由国家垫付律师费,案件审理结束后由败诉方当事人支付先前由国家支付的费用。

为保证律师收费的公平合理,德国对律师费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律师诉讼业务的收费要严格按照德国《律师报酬法》的标准在法院的监督下执行。并设立专门的律师收费评定机制以解决律师费用收取而引发的纠纷。法院设立书记官办公室接受当事人的申请,诉讼评定官是处理这一争议的工作人员。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申请律师协会来对费用进行评估。

英国也是典型的适用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国家,在法律规定的律师强制代理或者败诉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下,法官会判定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往往法院审定官评定的由败诉人负担的报酬额与委托人和律师之间商定的报酬额不能完全相符,所以胜诉方一般不能获得预期足额的诉讼费。与德国类似,英国也有专门的律师费评定机构,法院对此也拥有自由裁量权。

我国尚未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

目前我国的律师费是由各方当事人自行负担,这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方式。但在多年前就已经有律师作为人大代表提出过将民事诉讼法中“诉讼费用”后新增一条“律师费用”。此有助于增加违约、违法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恶意诉讼,节约司法成本。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一些不良问题,很多被侵害方花去时间与精力赢得诉讼,由于律师费而“赢了官司输了钱”,只争得一口气;有些人不愿花冤枉钱而宁愿去发动人际关系,走后门儿,甚至使用违法手段夺回属于自己的利益;许多经济条件差的群体,因为诉讼成本过高,而不得不放弃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某些经济条件较好的人又滥用诉权,占用和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实施律师费转付制度对违约和侵权诉讼是有益处的,且可避免律师不断压低律师费而老百姓还嫌贵的局面。但也有学者反对律师转付制度,给出的理由是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在委托代理合同之下律师的律师费被拖欠之时只能通过诉讼来进行维权,没有专门的律师费评估机构同案进行认定和协调,往往也给律师收取费用造成麻烦。

在我国,其实也存在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但总体上自行负担律师费是原则,而败诉方承担为例外。
律师费转付制度给我们的启示

第一,扩大例外性规则,参考他国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实施,我国其实可以在例外性规则上进行改良,加大对恶意诉讼的打击,在人身侵权、担保类、合同约定等案件中增加对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支持。

第二,允许法官自由裁量。法官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把律师费归纳为维权方的其他损失。

第三,增大法律援助的广度。在适用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国家里,法律援助制度也非常完善,我国也需要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保证公民的诉权,形成以诉止争的风气。英国和德国的法律援助中,根据律师费转付制度的规则,律师费前期由国家垫付,胜诉之后由败诉方进行支付。未来我国也许可以借鉴。

第四,有限吸收律师费转付规则。在改进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也可以借鉴某些具体规则,以形成相对统一的法律认定。但作为一项历史久远的制度,律师费转付制度的产生有很多符合其创立国国情的考量,例如英国当时订立此制度的一个目的是限制律师收费,而美国实行自行负担的制度却是为了提倡诉讼、推广诉讼。所以吸收之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取舍,即有限吸收。

第五,法定律师费具体标准。德国制定法院诉讼费率的表格,以严格规定律师费用的收取。现今中国的律师和法院制度尚未达到非常成熟的阶段,确定律师费率表格可能会引发一些潜在的问题,但若行业整体改善,那么费率问题将是制度所必须考量之问题,良好的制度设定将促使行业收费的标准化。

其实,在确定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国家里,法院也并不会完全把律师费判给败诉方,案件的类型、过错的程度、费用的高低都是法院判决费用承担所要考虑的因素。

与中国相比,差别也更多体现在以什么为原则,但无论是以败诉方承担为原则,还是以双方自行负担为原则,其根本还是要考虑到社会的实际情况,定分止争,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不被恶意侵害,符合国情的发展道路还需慢慢探索,取长补短更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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