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转让名下股权是否有效其他

上海律师网 2023-07-20 17:00
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分为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投资取得的股权,虽然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但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转让名下股权且受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股权转让行为有效。根据《民法典》第301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另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权的,夫或妻一方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是否明知、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能够认定另一方明知股权转让且受让人是基于善意,则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征,因此,股权是一种兼具身份性和财产性的综合权利。股东的配偶只能就股权财产性收益主张权益,而不能当然的成为股权的共同共有人。因此,夫妻一方按照《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转让股权的法定程序后,另一方无权以未经其同意或受让人非善意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

小编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股权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明确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因此,公司成立且股东实际出资后,用于出资的资产就转移归公司所有,独立于出资人个人财产,更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因出资取得的分红是股权的收益,该收益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 2、征得配偶同意非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该条文可看出,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无需经过任何第三人的同意。而除股东名册及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之外的第三人想要通过受让股权进入公司,也仅需要征得除转让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 综上所述,股权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股权的行为只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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