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田蕤被判刑 强制猥亵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其他

绵阳律师网 2023-07-19 04:59

  2021年8月17日上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田蕤强制猥亵案,对被告人田蕤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据此前媒体报道,2020年8月31日晚间至9月1日凌晨,被害人与他人至田某家中商谈剧本事宜,后田某趁被害人醉酒之际对其进行强制猥亵。11月19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犯罪嫌疑人田某提起公诉。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8月31日,受害人(女)与一位校友一起来到田蕤家中讨论剧本,晚饭席间饮酒后,受害人睡着后被猥亵。

  案发后,被告人田蕤否认强制猥亵行为,称所有行为系双方自愿发生,田蕤的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除本案受害人之外,还有其他上戏学生也讲述了与田蕤不愉快的回忆。其中,一名上戏毕业生称,田蕤曾在排戏过程中,在一些简单的走位指导中,刻意碰触女主角身体,并说出一些让女生感到不适的语言。

  极目新闻从该案受害者代理律师田淼?社交账号获悉,她们将遵照受害人意愿,决定是否申请检察机关抗诉。

强制猥亵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修正案(九)已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修改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具体量刑标准如下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所述: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

  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强制猥亵罪如何认定

  1、本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利用妇女无法抗拒的状态进行猥亵行为的定性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如何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

  我们认为,证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4、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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