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权是否有法律效力?其他

律闻 2023-07-18 02:34
很多企业家积累了一定财富后,开始投资各种股权项目,因为种种原因不想显名,而选择让别人代持股份,那么,股权代持关系能否受到法律保护?签订 股权代持协议,应注意哪些事项呢?以下我们结合案例来分析。

案例: 2016年2月,涂涂和邓邓签署《股权代持协议》,约定涂涂作为实际出资人,委托邓邓代持股权,以邓邓名义与黄黄、安安合资设立万家红公司,邓邓代涂涂持有万家红公司20%的股权,邓邓将出资款交给邓邓,由邓邓代为出资。万家红公司成立后,蒸蒸日上,万家红公司将分红支付给邓邓,但邓邓未按代持协议约定向涂涂支付分红,涂涂多次催要未果,在遇到这样尴尬的局面时,涂涂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律师意见: 一、涂涂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变更工商登记,要求公司直接将分红支付给本人。当然,能否显名,取决于涂涂能否提供如下证据: 首先,涂涂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邓邓合法的股权代持关系,同时举证其也实际支付股权对价,证明其是股权的实际所有人。 在证明其为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后,由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隐名股东能否显名,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隐名股东登记为公司股东。从实务案例来看,司法机关在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时,其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如以股东身份参加股东会会议,签署过相关会议文件,或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在公司担任一定职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对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隐名股东,隐名股东若能证明其他股东对股权代持情况知晓,也无需额外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否则,出于对有限公司人合性的考虑,需要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据。

二、涂涂依据《股权代持协议》约定,通过发送律师函或者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邓邓支付分红。 代持人代持股份,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均由代持人行使,道德风险巨大,实际出资人无法控制,隐名股东除非没有选择,否则不要轻易选择代持的方式进行投资。

若确需代持,签订前,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了解协议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否则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股权代持协议》作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确认的基础,最好委托律师起草专业的代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管辖等内容,最大化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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