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际竣工日期的法律认定其他

宁波律师网 2023-07-16 01:0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适用该条的前提是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

当事人对于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方法有约定的,应以约定为准 ? ??

如当事人对于实际竣工日期没有争议的,包括在签订合同时对竣工日期的认定方法有约定的,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时间竣工日期达成一致的,应遵循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当事人对于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根据司法解释一第九条对实际竣工日期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 ? ?对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其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系指发包人组织进行验收,签字确认工程合格之日,而非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之日。竣工验收备案是发包人的义务,且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安排之一,是否予以备案是质监部门依法在自身职权范围内行使的权力,具有行政法律行为的性质。而竣工验收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不同。竣工验收备案之日不能等同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不能据此否定建设工程通过在先竣工验收的事实。
? ? ? ?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应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其中“发包人拖延验收”的认定可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若双方并未约定相关期限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发包人是否拖延验收。


结语

?对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虽然未经验收,但是发包人对建设工程接收和使用的行为就代表着对承包人的履约行为的接受和认可,也代表着承包人合同义务的完成,在权利外观上就等同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未经验收就对工程擅自使用,发生纠纷时就以工程未经验收为借口拒付工程款,这明显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所以把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认定为实际竣工日期更有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是专业的法律咨询平台www.,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律师。

延伸阅读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解答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律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大到公司破产,小到员工社保,法律顾问均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解答

  •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