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女子坠海身亡的飞鱼项目曾被取缔其他

林莉娴 2023-07-15 07:53

转眼已经开学了,肯定有不少伙伴在暑假闲不住,不是去各地旅游就是转战各大游乐场所。特别是暑期天气热,海上娱乐项目更是备受欢迎,但是有些娱乐项目危险系数较高,这时商家就会让游客签订一份免责声明,那这是合法的吗?小编用相关案件告诉你答案。

9月9日,深圳大鹏警方通报,8月20日大鹏新区较场尾海域一名女性游客体验“飞鱼”项目不慎掉海失踪,22日死者尸体被发现。死者家属表示,整个过程中疑点很多,比如死者的救生衣、外衣为何脱落。目前经营者黄某、丁某、易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拘。据了解,当地政府7月曾发布《大鹏新区安委办组织开展清理“飞鱼”海上活动联合行动》,但据死者家属介绍,死者出事时仍有该项目经营者接客至凌晨。

虽然商家已经与游客签订了生死状,但还是无效的,为什么呢?

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比如,甲说:“我练过金钟罩铁布衫,身体贼抗揍,你拿大刀砍我,一点事情没有。要是砍坏了,那是我的责任,与你无关。”于是出于好奇或者是别的想法,你用你的大刀砍伤了甲,当然,责任肯定不能免除。“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再如,一人身患绝症,痛不欲生,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于是央求他人对其实施安乐死。关于安乐死近几年的争议比较大,有人觉得与其让他毫无尊严的挣扎求生,倒不如给他个痛快;也有人觉得好死不如赖活着,擅自结果他人的生命就是在杀人。按照中国目前的法律,为其实施安乐死的人,肯定会被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关于“免责条款”无效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这些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某一个法律关系中,判断行为人是否该承担责任,也就是要判断他是否负有义务。义务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法定义务(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比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二是合同义务(也就是相互之间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比如买卖合同,买方有付款的义务,卖方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三是先前行为义务(就是,因为在先的某一行为,而引起的在后续阶段所具有的义务)。比如,一同饮酒,同饮者有不劝酒的义务,酒后,对喝高了的人有送医的义务。一同游泳,对溺水者,有救助的义务。这些义务中,有的义务可以双方约定免除。比如买卖合同,卖方可以免除买方的付款义务;买方也可以免除卖方交付货物的义务。只要不是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完全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免除对方的义务。

因此,商家的免责声明已经违反了合同法,显然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暑期游玩需谨慎,切记要珍爱生命。商家也应该注意做好保护措施,依法经营娱乐场所,避免悲剧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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