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条项规定的(法律条文条款项)其他

北京律师网 2023-07-14 16:26

1.法律条文条款项

一般来讲,一件(部)法律由章、节、条、款、项、目组成,个别重要的法典还分编。

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

# 56Jc ?中警在线 -- 拂去心灵的尘埃,展示睿智的自我! 9!i% ?中警在线 -- 拂去心灵的尘埃,展示睿智的自我! +bC 根据立法技术的不同需要,“项”可以依附于条,也可以依附于款。即条中可以有项,款中也可以有项,如《条例》第32条第?款中就有两项。

u% ?中警在线 -- 拂去心灵的尘埃,展示睿智的自我! 5Rt QH 四、“目”L$(*_ ?中警在线 -- 拂去心灵的尘埃,展示睿智的自我! 5T{ “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这五种情形,就是该项的五个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也有五个目。

!f2ThX ?中警在线 -- 拂去心灵的尘埃,展示睿智的自我! MwU “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的是项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 项的前面冠以中文数字加括号,而目的前面则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

"LG ?中警在线 -- 拂去心灵的尘埃,展示睿智的自我! yb “目”的适用。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适用到“目”。

如人民法院认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在作出撤销判决时就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3目;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而作出变更决定时,就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不适用到目,就无法认定被诉(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适当性的问题所在。

当然,如果被诉(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问题时,在作出判决或复议决定时就应同时适用相应的两个以上的目。 。

2.中国工商法 全部法律条例

我国没有《工商法》,关于销售法律条例,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于篇幅过长,第七章至二十三章请登录政府网站查询(详见参考资料),第一章至第六章条款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

3.法律规定有多少条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1949年至今,法律法规的数量总数约为50万条(包含已失效的法律法规)

中央法规约113394条

司法解释约4100条

地方法规规章约309942条

中外条约约4613条

外国与国际法律约789条

台湾法律法规约7028条

澳门法律法规约10794条

香港法律法规约2475条

注:以上数据参考“中国法律门户网法律法规库”可能与实际数量略有偏差

4.我国一共有多少条法律规定

法制是法治的保证,法律是法制的前提。

为了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根据宪法,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从此,我国的立法步入了规范之路。

近年来,为尽快建立起符合现行国际规则、适应我国国情,我国立法工作数量、质量齐头并进,驶上了立法的快车道,走过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路程。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

现收集整理出国家法律法规共1109部,其分部情况如下: 宪法及宪法性法律:28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3条; 刑法类:8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423条; 民法类:25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263条; 行政类:59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93条; 经济法类:84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663条; 财务税收法规:56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773条; 医疗医药卫生法规:59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683条; 道路交通法规:21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33条; 海洋法规:41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53条; 房地产及建筑法规:104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593条; 劳动法类:46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443条; 公务员相关法规:18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23条; 反腐倡廉(党内):2部; 知识产权:22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73条;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15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60条; 环保类:60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65条; 新闻出版:19部; 司法诉讼程序类:31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22条; 劳动教养法规规章:6部; 文物保护法规:8部; 广播电视政策法规:29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3条; 烟草法规:15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1条; 宗教法规:6部; 工商行政管理:116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59条; 信息化类:29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7条; 其它类:52部,涉及其它类司法解释:3条; 非典专题法规文件:134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7、地方各级人民政法组织法 8、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公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修正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担保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继承法 收养法 婚姻法 民事诉讼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三资企业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价格法 审计法 会计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 预算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个人所得税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对外贸易法 环境保护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劳动法 公司法 国企破产法 票据法 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保险法 海商法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 国籍法 领海及毗连区法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缔结条约程序法 仲裁法 法官法 检察官法 律师法 公证暂行条例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公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等等 参考资料: /2/0803/73.html。

5.中国法律法规有多少条

这个问题正确的提法应该是:中国的法律部门有那些? 答: 我国的部门法一般认为主要有一下几个部门 ①宪法??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国籍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②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一般行政法主要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等 特别行政法一有食品卫生法、药品、治安管理、海关、邮政、铁路、集会游行等法。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和一些单行法组成,如合同法、担保法、婚姻、继承、收养、专利、著作权法等。 ④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⑥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如会计法、三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 ⑥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有劳动法、工会法等。

⑦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一??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⑧刑法??主要指刑法典和一些特别刑法。

⑨诉讼法??有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法。

6.20条法律条文

实践中,不少人误解为只要劳动者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就与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一,我国目前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包括: 1、《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

根据以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保险福利待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 那些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的观点是错误的。

那些认为只要劳动者一方意愿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但是,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

7;(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同意续延的。 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适用《劳动法》的协商变更原则。

第二。仅仅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规定,反之。

其实这种观点也不全面、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不接受、行政法规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果本人要求,应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法律: 第一: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终身制”,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10年的,对于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一般劳动者(不含原来转制过渡时期和特殊人员)来说;(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要认真执行《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 (四)法律,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他固定职工。

2、最后一个条件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平等原则进行协商、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误区,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按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的规定,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二)用人单位以暴力,早在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明确规定,如本人提出要求,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这一限制、协商解除。

具体指的是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作出一些特别规定,主要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之一、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的误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时、协商一致的原则、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

按照平等自愿;(3)复员,包括协商解除。只要符合《劳动法》第25条,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这是个大前提,应注意保护其他老弱病残职 工的利益。

2,应根据《劳动法》规定 的不同合同期限。” 以上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协商一致的原则:“关于续延劳动合同的问题,不能采取胁迫、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1, (三)女职工在孕期,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一)在试用期内的。

作为那些对单位贡献了“黄金年龄”的符合条件的老职工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我国有多少条法律法规

一、按法律的国际因素,可分为 :

1、国际法

2、国内法

二、按法律的地位,可分为

1、母法(即宪法)

2、子法 (即根据宪法制定的其他普通法律)

三、按法所调整的内容种类,可分

1、实体法 (即规定、调整权利义务及责任的法律,例如《刑法》)

2、程序法 (如《刑事诉讼法》)

四、按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可分为

1、公法 (即调整公共利益的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

2、私法 (即调整社会个体权益的法律,如《婚姻法》)

五、按法律所调整的具体内容。法律可分为:

1、宪法

2、刑法

3、民法

4、经济法

5、劳动和社会保险法

6、婚姻法

7、行政法

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9、知识产权法

10、商法

11、社会组织法

12、交通运输法

13、金融法

14、国土资源法

15、税务法

16、刑事诉讼法

17、民事诉讼法

18、行政诉讼法

19、非诉讼程序法(如仲裁法等)

这种分类也叫法律部门,争议最大,全球法学界都没有统一的法律部类划分。

8.(劳动法法规)最新条例,一共有几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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