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凶手,杀前夫只为复合触碰了哪些法律其他

上海律师网 2023-07-13 13:03
2017年12月,周某加入了一个名叫“卖命群”的QQ群。不久,一个叫“茉莉花开”的网友在群里发布了一条信息:想让一个人消失,有没有人可以接单?

生活拮据的周某将其加了好友,问具体细节。“茉莉花开”称,目标姓张,要求周某跟随张某到他的住处,然后杀了他并处理尸体。全程需要有视频为证,收到视频后,会支付给周某15万元作为报酬。周某为骗取钱款,假意同意。此后,周某多次前往周某住处蹲点,寻找时机,心里盘算着找到张某说服其拍摄“假死视频”以骗取报酬。不料还未出手,周某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而“买凶者”,正是张某的前妻“蒋某”。事后,蒋某称自己并无杀人故意,只是想找张某复合,但因后者避而不见,才选择“雇凶杀人”。最终,周某因诈骗罪锒铛入狱,蒋某也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徒刑并驱逐出境。

本案中,问题在于,未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雇主”和“杀手”都应该被判刑吗?

首先,我国刑法未规定“雇凶杀人罪”,只有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基于“雇凶杀人”的实质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因此,可以认为“雇凶杀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雇主”蒋某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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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你会有疑惑:本案中,蒋某并未亲自实施杀害张某的行为,其为什么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实际上,蒋某为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即蒋某“引起”了周某杀害张某的故意,虽然其本人没有亲自参与杀人的行为,但周某是在其授意的情况下才实施杀人行为的。因此,蒋某作为教唆犯,同时也是本案中故意杀人罪的主犯,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其次,本案中,“杀手”周某在蒋某的教唆下预备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但客观层面,其并无杀害张某的实行行为,“踩点”等亦是为与张某商量拍摄“假死视频”而实施的行为,主观上,周某亦无故意杀人的故意。因此,周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周某以表面答应蒋某要求,意图使蒋某产生张某已死的认识错误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其欲以拍摄“假死视频”骗取蒋某15万元钱财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应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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