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人事档案审核的法律法规(关于退休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他

遂宁律师网 2023-07-13 06:20

1.关于退休的相关法律法规

你的爸爸的情况,是这样的,按照国家的规定,身份证户口本年龄和档案年龄不符的,应该按照档案第一张履历表或者招工表为准,所以,你父亲的档案里如果是被人改了,那么是无效的,应该参照其他资料综合审定,如果职工真的到了退休年龄,必须退休,超出的工龄是不计算的,所以,你应该让你的父亲去办理退休,能办理回来就办了。

不能办,自然社会保险部门会给明确答复,要你什么时候去办,你的父亲如果真的是2011年3月份办理退休了,也不会补偿的,因为你在单位上班了,给你了上班工资,如果退休费在2011年4月份开始计发,你的父亲4月份到12月份已经拿了工资,单位要扣回这个期间退休工资,剩余的部分给你父亲的工资,也就是过去所说的挣补差。如果批准回来是12月份批准,明年1月份计发退休费,1月份停发工资,1月份领取退休费就可以了,所以,根本就不存在什么补偿问题。

2.员工退休前,人力部门应如何审其档案

别说的这么容易,档案审核可不是什么轻松的事,如果一个参保人的档案材料很全面,那就很顺利;如果他的档案资料中缺少比较在短时间内难补的重要材料(涉及缴费年限,尤其是视同缴费年限,工龄等方面的审批材料),那经办人和参保人就有的受了。

所以,我觉得经办人员至少在参保人退休半年前对其档案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核是很重要的,但鉴于退休档案审核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很零散,再加上新从事办理退休的经办人的工作经验不足,操作起来很困难。说真的,社保行政审批部门真的应该组织一下社保相关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培训,这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社保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大大降低社保行政审批部门繁重的工作压力。

3.干部人事档案相关法规法条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档案违法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7)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8)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9)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如果你有什么需要的话,可以找代办机构,(办得爽)你可以详细了解一下,我之前在这里办过档案调出的,省了不少时间,他们办事效率还蛮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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