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法规2016(我国物流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自贡律师网 2023-07-11 11:20

1.我国物流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3)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4) 多式联运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中对多式联运作出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2.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综合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二、专业法规:

1、联运: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2、集装箱: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3、铁路: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4、公路: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5、水路: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6、港口: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

7、海运:

《国际海运条例》

8、航空: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9、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0、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11、仓储:

《商业仓库管理办法》

12、船舶:

13、消防:

14、危险品:

15、保险:

16、包装:

17、信息

三、国际公约

1、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2、国际铁路联运规程;

3、国际道路交通公约;

4、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5、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3.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3)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4) 多式联运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中对多式联运作出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4.物流法相关规定

至今我国尚未制定关于物流主体的综合性法律或者法规。

目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被囊括在综合性的法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然也有《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管理办法》、《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商品代理配送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府规章,而这些规定从法律渊源上说都属于部门规章,效力相对来说较低,不具有跨行业的普遍的效力。

物流行为包括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搬运、配送、流通加工、信息传递等服务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民商事行为性质。 在物流行为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已经颁布了不少民商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这些法律虽然不是直接针对物流业制定的,但却是物流行为法律制度的根本或基础。

民商事的这些基本规范对各种物流行为关系当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就物流行为各个环节的具体立法而言,运输和包装环节的立法相对来说较为完善,层次也较丰富,规定也较为详尽一些,而其它环节的立法比较欠缺。

5.中国物流业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快递物流行业的标准.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物流的理念从日本引进我国以来,物流便成为经济发展领域里一个热门的黄金产业。

2001年,中国邮政顺利实现了“扭亏为盈”的伟大战略。为拓展生存、发展空间,实现邮政的现代化宏伟目标,中国邮政加快了发展新业务的步伐。

“十五”期间,中国邮政将进军物流市场,加速形成继储蓄、集邮之后新的支柱性业务。在法治经济时代,邮政企业如何面对物流这一全新的产业将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来探讨邮政物流业务运作各环节中应该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以便为邮政企业规范操作物流业务做好必要的理论准备。 一、物流业务与邮政法 我国《邮政法》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可以这样认为,邮政专营权仅适用于邮政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通信等领域。由于新兴的物流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范畴,所以邮政物流业务自始就不受邮政法的调整。

因此,邮政物流企业在面向市场时,要转变观念,要用竞争的眼光看待物流业务。在运作物流业务的过程中,要以一名运动员的身份介入到物流市场的竞争中。

当然,物流作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产业,主要受我国民商法、合同法、行政法、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邮政物流企业在实务操作的过程中,就要依靠上述相关法律法规,逐步规范邮政物流业务的发展。

二、物流运输与交通法 运输是物流业务运作中的主要环节,是物流业务的核心流程。物流运输行为主要受我国交通法的调整,包括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与保险等。

例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路法》等。具体来讲,邮政物流企业在业务运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法律问题: 1、确保邮政物流企业与投入生产的车辆具有准运资格 交通部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部办公讨论后的修正稿)》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该办法第十条对交通物流做出如下规定: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2、与用户订立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 交通部1999年发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24条规定:“汽车货物运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或托运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

另外,该法第25、26条还对上述不同种类运输合同应该包括的具体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结合我们邮政物流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邮政企业最好是采用运输合同格式化的方式来解决运输合同合法有效的问题。

所谓运输合同格式化就是指运输企业事先拟订标准的运输合同文本,合同相对人(即用户)只要在标准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稍加改动就可以签字生效的合同。这种格式化的合同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比较常见。

考虑到邮政物流企业在运作初期,还不能大范围推广个性化色彩的精益物流服务,邮政提供的物流运输服务大多属于服务项目类似或相近的业务,因此,省级物流企业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标准的货物运输合同文本,供各地市、县邮政物流企业使用。另外,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良好的合同审查与监管机制对保障邮政企业订立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具有良好的作用。

3、依法运输,确保安全生产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81条规定: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货运事故和违约行为发生后,承托双方及有关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

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肇事的责任方追偿。 物流运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货运事故或是交通肇事等事件,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主动解决问题。

切忌发生生产事故后司机盲目回避,更切忌司机驾车逃离现场;如果一旦发生事故属于肇事逃逸现象,情况严重的司机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邮政物流企业应当教育员工遵守法律,发生事故及时报案,及时处理。

另外,邮政物流企业应该在合理估计的范围内参加责任及安全保险,以分散事故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货运事故发生后,邮政物流企业要与用户就货物损失的赔偿做好沟通,保证及时赔付用户因货运事故带来的损失;与肇事者协商,妥善处理损失追偿事宜,尽最大的努力挽回企业损失,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保留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三、物流仓储与合同法 物流仓储是物流业务运作中的联结点。物流仓储行为主要受我国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等章节的调整。

邮政物流企业拥有的仓库在保证物流业务运作的同时,还可以对外提供仓储及保管服务。具体来讲,物流仓储业务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法律问题: 1、仓储合同(保管合同)与仓单(提单)的法律性质 仓单(在保管合同是提单)是提取仓储物。

6.物流法律法规的内容简介

《物流法律法规》共分八个单元:物流法律法规概述、货物运输法律法规、仓储法律法规、物流配送法律法规、装卸搬运法律法规、流通加工法律法规、物流包装法律法规、物流活动中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

书后附有部分合同样本、部分物流相关法规检索目录及国家物流术语标准供学生课后参考。《物流法律法规》的编写依据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对学生培养方向的定位,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力争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体现以下特点:①通俗易懂,降低难度。

②增强趣味性、生动性和启发性。③改变传统的中职教育方法,“轻理论、重实践”。

通过每单元的学习,让学生明确知道“我知道了该怎么做、学会了要如何去做”。④《物流法律法规》备有综合实训,供学生课后练习。

《物流法律法规》可作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物流管理、电子商务、运输、工商管理等专业的基础教材,也可作为物流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的参考教材。

7.物流法规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一.物流服务合同的特点 (1)物流合同是双务合同 (2)物流合同是有偿合同 (3) 物流合同是非要试合同 (4) 物流合同是诺成合同 (5) 物流服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6) 物流服务合同有约束第三者的性质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3)物流企业是具备为物质资料提供流通服务能力的企业法人 六 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订立合同的形势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方式,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的外在表现。

(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三,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4)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四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和他成立 承诺具备的条件;第一,必须有受要约人作出。

第二,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第三,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第四,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五,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作用 (1)是合同证明 (2)是货物收据 (3)是物权凭证 六,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2.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其有偿与否有双方当事人约定3.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4.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5.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七,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1.仓储合同的保管方必须是仓储经营人2.仓储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3.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4.仓储合同中的货物交付于归还以仓单为凭证5.仓储合同所保管的物品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6.仓储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 八,仓单的效力;(1)提取仓储物的效力 (2)转移仓储物所有权的效力 (3)出质的效 力 一 物流法的概念 物流法是指调整在物流活动中产生的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物流服务合同的含义 指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其他企业约定,由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后者进行物流系统的设计,或负责后者整个物流系统的管理和运营,承担系统运营责任。

而由后者向第三方物流企业支付物流服务费的合同。 三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是指由符合法定要求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四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指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拥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财务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五 物流企业的含义 物流企业是指专门与商品有关的各种经营活动,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营单位。 法律特征;(1)物流企业是专门从事与物质资料流通有关的各种经营活动的组织单位 (2)物流企业是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以获得利润和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 组织 七 仓单的概念 是指仓储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并以此来代表相应的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书。

八 加工承揽合同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特别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按照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付酬金的合同。* 九 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是指承运人按照约定期限将货物送到约定地点交给收货人,托运人按规定或约定支付运输费的合同。

一,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答; 1、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应该承担2个集装箱电子器材的赔偿责任,不承担散装木材的赔偿责任。2、因为本合同适用中国海商法,中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 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1、赔偿第一批货物短重的损失1000美元;答; 1、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履行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检验机构参与检验,其货物短量主张和索赔要求不应支持。2、卖方按时装运货物,货物延迟到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CIF条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3、第二批货物已经丧失任何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应该支持卖方退回,解除这一部分合同,赔偿利润损失的主张。

4、买方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规定,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时才这样做,卖方是交货不符,不是不交货。三; 、晨达配送中心与流花食品厂 答; 配送经营人采取合适方法履行配送义务 配送人接受配送物并承担仓储和保管义务 配送人返还。

8.物流法律法规的介绍

内容简介《物流法律法规》是“中等职业教育物流专业规划教材”之一。本书从当前我国物流业现状出发,结合中等职业教育注重实践和技能的特点,遵循“根植实践,适度超前”的原则,按照国内外物流操作中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等有关规定,分别对物流活动中涉及的合同、与物流过程密切关联的货物买卖过程、物流过程中直接包括的运输、仓储、配送、装卸、搬运、流通加工、包装、口岸管理等各个环节所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本书适合作为中等职业学校物流管理、电子商务等专业的教材和物流培训机构用书,也可作为企业相关专业人员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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