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出资,应该怎么面对其他

重庆律师网 2023-07-10 16:07
毫无疑问,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股东违反该义务既损害公司利益(本质上是损害其他出资股东的利益),也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有权利必有救济”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面对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权利受到侵害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如何进行维权呢?公司法解释三给出了答案。
第一招儿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本人解读:尽管股东未出资,严重违反了法律义务,但并不因此使其权利自动受到限制,必须要以公司章程或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作为根据才行。而且受到的股东权利也并非全部的,而是主要限于财产权利,只要其仍为公司股东,对于知情权等股东固有的权利是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进行限制的。另外限制不同于剥夺,限制意味着还有可能获得恢复,而一旦剥夺了也就意味着彻底丧失。再有就是限制的程度必须是“合理”的,这主要是针对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及出资的比例而言的。
第二招儿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诉请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三招儿
公司债权人有权诉请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人解读:公司债权人也享有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权利。这是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存在不妥之处,容易引起误解,原文是“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显然,司法解释的起草者忽视了一个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基本问题。

第四招儿
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有权诉请公司的发起人与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出资或赔偿责任。
本人解读:这是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又是一个存在逻辑问题的条款。个人认为应将原告中的“其他股东”限定为“已经实际出资的非发起人股东”。
第五招儿
股东在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有权诉请未尽到法律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解读:这是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4款的规定,同样存在上述问题。此外,我们应该注意到,此种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表述十分模糊不清的“相应责任”。如果说让被告承担的是出资或赔偿责任,是否存在过错与责任不相称的问题?值得思考。看来,有必要对司法解释进一步作出解释。
第六招儿
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诉请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且同时有权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有权诉请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有权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本人解读:在抽逃出资情形下,义务主体多了一个难辞其咎的“实际控制人”,这体现了抽逃出资同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的差异。此种情况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责任方式为“连带”。
最后总结: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孪生兄弟,二者相辅相成,享有权利应以履行义务为必要前提,履行出资义务是取得股东权利的根据。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经过必要的程序限制其股东权利,是完全公平合理的。在部分股东存在未出资或出资瑕疵情形下,责任主体不限于该股东,还包括发起人、实际控制人、未尽到法律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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