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湿地征占用的法律法规(湿地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其他

法大师 2023-07-05 19:25

1.湿地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

湿地公约(The Convention on Wetlands)1971年在伊朗小城拉姆萨尔(Ramsar)签订的,故该公约又称拉姆萨尔公约。

公约的全名是:“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它是一个政府间公约,是湿地保护及其资源合理利用国家行动和国际合作框架。

现在有130个缔约方,共有1140个湿地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总面积9170万公顷。 1971年2月2日订于拉姆萨,经1982年3月 12日议定书修正)各缔约国, 承认人类同其环境的 相互依存关系;考虑到湿地的调节水份循环和维持湿地特有的动植物特别是水禽栖息地的基 本生态功能。

相信湿地为具有巨大经济、文化、科学及娱乐价值的资源,其损失将不可弥补;期望现在及将来阻止湿地的被逐步侵蚀及丧失;承认季节性迁徒中的水禽可能超越国界,因此应被视为国际性资源;确信远见卓识的国内政策与协调一致的国际行动相结合能够确保对湿地及其动植物的保护;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湿地系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水域。 2.为本公约的目的,水禽系指生态学上依赖于湿地的鸟类。

第二条 1.各缔约国应指定其领域内的适当湿地列入由依第八条所设管理局保管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册,下称“名册”。每一湿地的界线应精确记述并标记在地图上,并可包括邻接湿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区域以及湿地范围的岛域或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水域,特别是当其具有水禽栖息地意义时。

2.选入名册的湿地应根据其在生态学上、植物学上、湖沼学上和水文学上的国际意义。首先应选入在所有季节对水禽具有国际重要性的湿地; 3.选入名册的湿地不妨碍湿地所在地缔约国的专属主权权利。

4.各缔约国按第九条规定签署本公约或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时,应至少指定一处湿地列入名册。 5.任何缔约国应有权将其境内的湿地增列入名册,扩大已列名册的湿地的界线或由于紧急的国家利益将已列入名册的湿地销或缩小其范围,并应尽早将任何上述变更通知第八条规定的负责执行局职责的有关组织或政府。

6. 各缔约国在指定列入名册的湿地时或行使变更名册中与其领土内湿地有关的记录时,应考虑其对水禽迁移种群的养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国际责任。 第三条 1.缔约国应制定并实施其计划以促进已列入名册的湿地的养护并尽可能地促进其境内湿地的合理利用。

2.如其境内的及列入名册的任何湿地的生态特征由于技术发展、污染和其他人类干扰而已经改变,正在改变或将可能改变,各缔约国应尽早相互通报。有关这些变化的情况,应不延迟地转告按第八条所规定的负责执行局职责的组织或政府。

第四条 1. 缔约国应设置湿地自然保护区,无论该湿地是否已列入名册,以促进湿地和水禽的养护并应对其进行充分的监护。 2.缔约国因其紧急的国家利益需对已列入名册的湿地撤销或缩小其范围时,应尽可能地补偿湿地资源的任何丧失,特别是应为水禽及保护原栖息地适当部分而在同一地区或在其他地方设立另外的自然保护区。

3. 缔约国应鼓励关于混地及其动植物的研究及数据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 4.缔约国应努力通过管理增加适当湿地上水禽的数量。

5. 缔约国应促进能胜任湿地研究、管理及监护人员的训练。 第五条 缔约国应就履行本公约的义务相互协商,特别是当一片湿地跨越一个以上缔约国领土或多个缔约国共处同一水系时。

同时,他们应尽力协调和支持有关养护湿地及其动植物的现行和未来政策与规定。 第六条 1.缔约国应在必要时召集关于养护湿地和水禽的会议。

2. 这种会议应是咨询性的,并除其他外,有权: A.讨论本公约的实施情况; B. 讨论名册之增加和变更事项; C. 审议关于依第三条第2款所规定的列入名册湿地生态学特征变化的情况; D. 向缔约国提出关于湿地及其动植物的养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一般性或具体建议; E.要求有关国际机构就影响湿地、本质上属于国际性的事项编制报告和统计资料。 3. 缔约国应确保对湿地管理负有责任的各级机构知晓并考虑上述会议关于湿地及其动植物的养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建议。

第七条 1.缔约国出席这种会议的代表,应包括以其科学、行政或其他适当职务所获得知识和经验而成为湿地或水禽方面专家的人士。 2.出席会议的每一缔约国均应有一票表决权,建议以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通过,但须不少于半数的缔约国参加投票。

第八条 1.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国际联盟应履行本公约执行局的职责,直至全体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委派其他组织或政府时止。 2.执行局职责除其他外,应为: A.协助召集和组织第六条规定的会议; B.保管国际重要湿地名册并接受缔约国根据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已列入名册的湿地增加、扩大、撤销或缩小的通知; C.接受缔约国根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已列入名册的湿地的生态特征发生任何变化的通知; D.将名册的任何改变或名册内湿地特征的变化通知所有的缔约国,并安排这些事宜在下次会议上讨论; E.将会议关于名册变更或名册内湿地特征变化的建议告知各有关缔约国。

第九条 1. 本公约将无限。

2.中国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内容是哪些

1.国家级立法

(1)《土地管理法》

为了加强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我国于1986年颁布了《土地管理法》,该法于1998年进行了最新一次修改,除了进一步完善土地权属、土地规划、土地征用及补偿等制度外。该法将可持续发展确定为其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在内容上更加强调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协调,增加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使用总量控制制度等内容,体现了资源立法上的许多新发展和新要求。1998年国务院还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具体落实《土地管理法》的各项制度。

(2)《海洋环境保护法》

为了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管理,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除了对原有的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海洋环境污染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作了必要的充实外,还根据现实需要,新规定了若干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度、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海洋环境标准制度、排污收费和倾倒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落后设备的淘汰制度、海洋环境监测和监视信息管理制度、海洋污染事故应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船舶油污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等。

(3)《渔业法》

1986年颁布的《渔业法》于2000年进行修订,新《渔业法》的颁布实施,突出了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强调国家对水域的统一规划,修改并完善养殖证制度,注重了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规范了水产苗种管理,增加了养殖病害防治的规定。同时,还注重捕捞强度的控制,强调捕捞业的结构调整,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4)《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10月27日颁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取代了原有的《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定》,主要有以下主要制度: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制度、海域使用权制度、海域使用权制度、海域使用金制度和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颁布,是促进中国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是中国海洋开发从无序、无度、无偿状态转变为科学合理、协调、有序局面的分水岭。

此外,国务院和国土资源国家海洋局、环保局和农业部等部门还颁布了《土地复垦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等。

2.地方立法

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广东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关于的修改决定》、《广东省海域使用费征收暂行标准》、《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决议》、《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等,一些县市也制定了关于海域使用管理、渔业开发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

海南省海洋厅制定了《海南省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试行)》、《海南省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指南(试行)》、《海南省海域使用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9月海南省人大颁布了《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3.谁知道国家或部门对湿地保护订立的法律法规

您好:

我国目前没有针对湿地而立的法律,不过有一系列法律法规涉及到湿地保护。

其中与湿地保护有关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与湿地保护有关的主要行政法规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希望答案对您有帮助。

4.谁知道国家或部门对湿地保护订立的法律法规

您好:我国目前没有针对湿地而立的法律,不过有一系列法律法规涉及到湿地保护。

其中与湿地保护有关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与湿地保护有关的主要行政法规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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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毁林开荒,草原开荒,湿地开荒,犯法么,都触犯什么法律法规了,

1、毁林开荒违反森林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2、草原开荒违反《草原法》。第四十六条 禁止开垦草原。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4、《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5、湿地保护法律还没有正式出台,只有各地市的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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