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法律法规说明(关于网络游戏法律的规定)其他

好律师 2023-07-03 16:59

1.关于网络游戏法律的规定

目前,围绕虚拟财产交易、虚拟货币是否会冲击现有金融体系,是否应立法禁止或者认可,各方已经爆发了大规模的热议。相关企业呼吁国家立法机构和管理部门加快立法、加大监管力度,杜绝不法分子从事非法的地下交易和销赃活动。有关主管部门也纷纷发表了意见,但目前还没有实质性政策法规出台。 所有的参与者还都在等待政策或者法规,而虚拟财产交易并没有停止。 也就是说,还未立法。

就算你侵犯游戏公司的各种利益,一般不是数额特别巨大,不会出现游戏公司告你的可能。在你不遵守该游戏守则情况下 游戏公司最多封你的号,没收你的虚拟货币。

现实中很多都在淘宝网上叫卖虚拟的货币,并不违法。

谢谢,满意请采纳。

2.我国有关网络游戏的法律是什么

八、虚拟物应不应保护?如何保护?采取哪种方式 (物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债权保护) 会更合理?玩家在游戏中拥有的虚拟金币货币、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 、虚拟动植物(宠物、盆景等) ;虚拟角色(虚拟人,ID 账号等级) ,我们统称为 “ 虚拟物品 ” ,有人也称之为 “ 虚拟 财产 ” 。

虚拟财产应该受到保护,可以说是业界的一个共识。但是,这使我想起了一件事,笔者在去 年参加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的年会时,当时我们讨论虚拟物品的保 护问题,有一位旁听同志说:“ 社会现实生活中已有太多的法律问题要解决,你们这些专家 却在讨论网络上虚无飘渺的虚拟财产,那些虚拟物品有保护的必要吗?” 我不知道持这种观 点的人有多少。

从全世界范围看,很多国家已经重视对虚拟物品的立法。比如美国的《电子盗窃禁止法》把 网络游戏中玩家的账号列入保护范围;韩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均明确承认网络 “ 虚拟财产 ” 的价值,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在中国台湾、香港地区的法律也明确承认 “ 网络财产 ” 的价值并加以刑法保护,并已有多例侵犯 “ 网络财产 ” 的刑事判处的案例可供借鉴。

有人认为,虚拟物品有保护的必要,这些虚拟物品的权属应该是属于运营商所有。因为虚拟 物品是运营商创设出来的,并且附属于游戏平台的,既然游戏是运营商所有,那么唯有运营 商才可以占有、使用、处分虚拟物品。

我相信,作为游戏玩家,是不会同意这种观点的。因 为,在一个游戏平台中,实际上只有玩家才可以使用这些虚拟物品,可以借给其他玩家、赠 与其他玩家,也可在现实生活中对这些虚拟物品予以现实金钱的交易取得收益权。

那么,虚 拟物品应该归属于玩家。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已有先例。

虽然中国没有判例法,但判例可以作为我 们参考。在2003 年全国首例 “ 虚拟财产 ” 失窃案(李宏晨诉 “ 红月 ” 案)中,李宏晨因其虚拟 装备被另一个玩家盗走,经交涉无效,以侵犯私人财产为由将运营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诉至法院,北京朝阳区法院判决认为:“ 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 存在于特殊的网络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 价和救济 ” 。

由于服务商无法证明服务使用者丢失网络游戏装备丢失的原因,且无证据表明 服务使用者的密码有该案证人外的其他人员知晓,因此认定服务商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缺 陷,应对服务使用者网络游戏装备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对已查实的网络游戏装备通 过技术操作进行回档。故判令被告北极冰公司在判决七日内恢复原告丢失的武器。

案经上诉 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一般认为,司法机关在此已承认了网 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特征。

虚拟物品具有物权的部分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不一定要附属于特定的 游戏玩家角色而存在。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比如在游戏玩家角色被隔离的状态下,其虚拟 物品的正常占有、使用、处分权能如发功、交易、赠送或丢弃就不应受到限制,运营商就有 义务保证游戏玩家角色所拥有之虚拟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保持在被隔离前之正常状况。

比 如,即使在有充分依据对玩家角色进行隔离或封号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让玩家角色有一定 自由时间,让其可以处分其虚拟物品后再回到隔离环境中去呢?对虚拟物品进行保护,应该是物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债权保护?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玩家与运营商的权利义务问题。但是,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虚拟物品具有一定的独立 性,虚拟物品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当一款游戏终止时虚拟物品也就随之消失。

3.中国针对网络游戏的法律有哪些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法理依据

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规定的较为滞后,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对 “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做出规定,玩家对虚拟数据的权利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九项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一项,因此使得“虚拟财产”的权利主张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尴尬之中。但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这一观点,我们应该用动态的眼光看待财产的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的内容已经发生膨胀,享有财产的手段也更加丰富。要从行为的角度理解财产,即你有权利做什么,有权利获得什么,而且这种行为最终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从这个角度讲,财产已扩大为一种权益。在丰富多彩的现代社会,还把财产局限于实物的观点是错误的。

在《民法》教程中,也将财产分为三种类型,即一种是静态的财产,就是物权里面所说的,包括所有权等。第二种是动态的财产,就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比如说订立合同,你买人家东西,要给人家钱,财产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第三种财产就是无形的财产,比如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里面体现的财产。这三个是目前国际上通常讲的三种财产,那么现在是不是还应该有一种网络当中的“虚拟财产”,我觉得应该看到,它也是一种财产,或者将“虚拟财产”归于一种特定的无形财产,使其在现有的法律中,当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或盗窃时有法可依,不会造成“虚拟财产”的财产权权利的主张陷入尴尬局面。

网络“虚拟财产”发生纠纷取证困难

因为在目前的条件下,很多游戏很难去判别这个物品是不是你自己直接取得的,这种方式在目前可能还有一些困难。

一是“虚拟财产”的诈骗存在取证难的问题,现实生活中银行存款有存款单、购物有发票凭据,但在网上,所有电子数据都存放在运营商的服务器中一旦丢失,很难找回,而且没有规范的法律依据,运营商未必愿意付出较大成本来为客房提供相关证据;

二是网上追查犯罪嫌疑人也有相当难度。在网上,多数玩家不用实名注册,即使查到了某个ID号,你也不清楚对方的真实情况。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亟待完善

就目前情况看,网络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失窃被盗,基本还达不到新刑法中规定的“互联网犯罪”的程度,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又存在着对“财产”概念的盲区。尽管很多专家都赞同为虚拟财产“正名”,但专家们也承认,即便法律能确立“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但如果缺乏可操作的关键的规则,执行中也存在一些考验。========================================================

1.现在网络上的法律还是一个空白,在这方面的问题没有采取重点保护.

2.如果把这事分析道现实社会上来讲,你是买东西的,他是卖东西的,你也看到他有东西,于是你拿钱去买 ,而最后钱给他了,不给你东西,这种属于民事诉讼.

3.况且还是异地作案,按照现在中国公安机关的做事风格的花,你就自认倒霉好了,有的公安民警连知道这是干什么的都不知道.

4.中国游戏软件行业有哪些政策法规

一:进口软件:(单机和网络游戏)

一: 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1.产品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2. 产品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3.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

4.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5.产品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产品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6 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7.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8. 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9 禁止非独家授权使用的游戏产品进口。

游戏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待文化部批准后,方可生效。

10 文化部收到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请后,由审查委员会对进口游戏产品进行内容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准予公测。在公测开始后的30日内,公测主页必须刊载《规定》第十七条内容的审查标准和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电子邮箱。文化部根据审查委员会提交的内容审查意见和公测结果,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方可正式投入运营;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内容审查和公测结果,产品需要予以修改的,应及时进行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11 经文化部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要使用经批准的中文节目名称(外文名称可以在括号中注明)。经批准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有实质内容改变的"补丁"和改版也应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运营、传播和流通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

12 网络游戏产品进口、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运营管理,避免在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规定》禁止的内容。由于非进口、运营单位的原因,产生禁止内容的,进口、运营单位要立即对禁止内容进行删除处理,重要问题予以备份并及时向文化部报告。

13. 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游戏产品参照外国网络游戏产品办理相关手续。

14.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在国内正式运营而且至今仍在运营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报送文化部补办内容审查手续。逾期未报审的,按照擅自传播进口网络游戏产品依法查处。

15.国内网络游戏产品开发、运营单位要依照国家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游戏产品开发和管理。国内网络游戏产品也应于2004年9月1日以前报送我部备案,取得备案文号,并在该网络游戏产品主页上标明。对违反国家法规的,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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