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核能法律法规(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怎样的)其他

阆中律师网 2023-07-03 15:03

1.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怎样的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相应的,分为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和部门规章。截至2014年4月,共有法律1部,行政法规7项,部门规章27项,导则89项,共计124项法规。

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以国家主席令发布的,具有最高国家法律效力。对于核能开发和核技术应用及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的最高法律是《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目前正在制定中。2013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将 《核安全法》列为二类立法项目,已形成了《核安全法(草案)》并报人大环资委。当前有关核安全、电离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唯一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由国家主席在2003年6月以第六号主席令的形式颁布的。

国务院条例

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批准,以国务院令发布的。现有的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次,由国务院的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发布,具体到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部门规章,就是由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和发布了。实施细则是根据核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具体的办法规章,核安全规定是规定核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规章。

此外,还有一些与部门规章对应的支持性法规文件,例如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核安全导则和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等。核安全导则是说明或补充核安全规定以及推荐有关方法和程序的文件,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是核电厂技术领域中的参考性文件,如《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安全规定》、《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等。

2.国际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2010年4月13日,首届核安全峰会在华盛顿举行。核安全峰会确认《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作为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的一项重要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文书的重要性;《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作为针对用于和平目的的核材料的实物保护问题的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议的重要性,及其2005年修订案在加强全球安全方面的价值。

2012年3月27日,第二届核安全峰会在韩国首尔举行,本次峰会以加强核材料和核设施安全为主题。会议通过了《首尔公报》,内容涉及全球核安全体系、国际原子能机构作用、核材料、放射源、核安全与核能安全、运输安全、防止不法交易、核检查、核安全文化、情报安全、国际合作等11个领域,共提出了13项非约束力承诺或鼓励措施。53个国家和4个国际组织领导人或代表与会。

2014年3月24日,第三届核安全峰会将在荷兰举行。此次核安全峰会以“加强核安全、防范核恐怖主义”为主题,53国领导人或代表,以及国际组织负责人将应邀与会。[2]会议通过《海牙公报》,容涉及全球核安全体系、国际原子能机构作用、核材料、放射源、核安全与核能安全、运输安全、打击非法贩运、核分析鉴定、信息安全、国际合作等10余个领域,共提出6项非约束力承诺或鼓励措施。

3.中国首部核安全法什么时候施行

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145票赞成、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该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核安全法共八章、94条,分为总则、核设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核事故应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按照确保安全的方针,核安全法确立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和严厉的处罚。这四个“严”也成为这部法律的最大亮点。

发展核事业,必须保障核安全;保障核安全,必须完善核安全立法。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也与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公共利益休戚相关。

核安全法作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核安全、应对核事故、保障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以及推动我国的核事业健康发展,都至关重要。作为我国首部核安全法,此次新制定的核安全法贯彻落实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从高从严核安全标准体系,为实现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4.核安全法对我国核安全将提供什么保障

1 、相比于以前的相关法规,这次取得名字真是简单明了。估计这又是对比外国哪部法规提出的。

2、正如法规中所说立法的目的;:一是为安全利用核能,保证核设施、核材料安全;二是为预防与应对核事故;三是为保护涉核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四是为保护环境。基本上所有涉及放射、核工业的法规均是围绕这四点来展开。

3、我认为其不同之处在于:1)明确划分了核安全局、国防科工局 、能源局的职能,解决了一部分职能模糊的现象。2)明确了核燃料循环后处理,补充了《原子能法》中粗略的部分。3)强调了与公众沟通的重要性(比如连云港事件、反对内陆修核电)。4)明确了核事故责任。

4、这为我国进一步完善核安全保障体系、民众安全、社会稳定、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5.国际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2010年4月13日,首届核安全峰会在华盛顿举行。

核安全峰会确认《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作为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的一项重要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文书的重要性;《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作为针对用于和平目的的核材料的实物保护问题的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议的重要性,及其2005年修订案在加强全球安全方面的价值。2012年3月27日,第二届核安全峰会在韩国首尔举行,本次峰会以加强核材料和核设施安全为主题。

会议通过了《首尔公报》,内容涉及全球核安全体系、国际原子能机构作用、核材料、放射源、核安全与核能安全、运输安全、防止不法交易、核检查、核安全文化、情报安全、国际合作等11个领域,共提出了13项非约束力承诺或鼓励措施。53个国家和4个国际组织领导人或代表与会。

2014年3月24日,第三届核安全峰会将在荷兰举行。此次核安全峰会以“加强核安全、防范核恐怖主义”为主题,53国领导人或代表,以及国际组织负责人将应邀与会。

[2]会议通过《海牙公报》,容涉及全球核安全体系、国际原子能机构作用、核材料、放射源、核安全与核能安全、运输安全、打击非法贩运、核分析鉴定、信息安全、国际合作等10余个领域,共提出6项非约束力承诺或鼓励措施。

6.核电站的相关政策

日本政府2012年1月6日公布了《核物质和反应堆管制法》新修正案。修正案规定,核电站的运转期限为40年,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核电站才能破例延长运转时间。日本政府在2012年1月31日的内阁会议上正式通过《核物质和反应堆管制法》的新修正案,准备设立名为“原子能规制厅”的新核能监管机构,并明确核电站运转上限原则上为40年。

由于对2011年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应对不力以及被指责缺乏独立性,日本政府决定将原子能安全保安院从经济产业省剥离出来,并与原子能安全委员会等机构合并重组,建立新的核能监管机构??“原子能规制厅”。这一新机构将隶属于环境省。

修正案明确限制核反应堆的运转期限为40年,可以批准一次不超过20年的延期运转。这是日本政府首次以法律的形式限定核电站的“寿命”,由于日本国内运转了30年以上的核电站不断增多,日本政府希望对存在老化问题的核电站加强管理。这也是去年日本大地震引发核泄漏事故后,日本政府修改原子能安全标准的一部分。

根据修正案,核电站运转40年后将不再允许运转,如果某些核电站的管理方认为有必要延长运转期,可提出延期申请,由相关部门对核电站设施的老化情况和确保设施安全的技术能力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可允许适当延长运转时间。

7.国家颁布的节约能源的法律、标准、规范和规定,有哪些

这个问题问的有点大,几乎各个领域都有涉及的。

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太阳能热利用国家标准目录、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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