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部委的规章属于法律法规吗(请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属于法律吗)其他

律见 2023-07-03 13:08

1.请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属于法律吗

提问者所设问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属于广义是法律。

一、狭义的法律,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该法律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公布。 《立法法》 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二、广义的法律,可以泛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

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 《立法法》 第八十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第1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条第1款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第七十条第1款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第七十二条第1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七十八条第1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八十条第1款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第1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2.规章属于法律吗,如果犯了法规章管的着吗

规章属于法规。

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设区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在我国,行政规章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类:

内部规章和外部规章

内部规章主要指行政机关自身的工作规则。诸如行政事务分工、会议形式、文件签发收发周转、情况汇总、表报统计等规则。外部规章主要指行政管理规章,其中内容大都涉及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且包括一定的罚则条款。行政损权现象一般发生在此类规章的实施过程中。

中央规章和地方规章

中央规章又称部委规章,主要指国务院各部、委规定的规章。其授权源自宪法法律,在本系统范围内适用于全国。特点是适用单一的领域,专业性较强。地方规章亦称政府规章,主要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政府制定的规章。其授权源自地方组织法,特点是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其内容既具有针对某一事项的特定性,又具有针对一般情况的综合性。

3.国家局的局令是法律法规吗

国家局的局令是法律法规的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

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4.国家部委指导意见是否是法律法规性质

部委指导意见即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所管辖的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的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指导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1)行政指导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2)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权限。(3)行政指导是为较为温和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降低行政成本。

2、非强制性。对行政相对人无法律拘束力。

3、依据的特殊性。依据可以是法律、法律原则精神、政策。不受“法无明文不得为之”原则的限制,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4、表现方式的灵活性。自由裁量性较强。

而法律法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强制性。因此,行政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律法规性质。

5.国务院部门

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特定的国家行政权力,其行政首长均为国务院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如财政部、卫生部、文化部、公安部、外交部、民政部、司法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防部、监察部和审计署等等。)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主管某项专门行政业务的机构。

其行政首长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总理任免,他们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如: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新华通讯社、中国气象局和中国专利局等等)。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

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和法规的区别,主要在于制定机关的不同,一个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或地方人大等机构。

再次,其效力层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过法规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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