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事例(大学生违法守法护法方面的案例)其他

轻律 2023-07-03 04:29

1.大学生违法守法护法方面的案例

违法:(1)黎力案:北科大贫困大学生黎力因家庭困难,上大学期间经常打工,导致挂科,没法拿到毕业证,后来被逼无奈抢银行,被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马加爵案:马加爵家里比较穷,父母都是农民,供他上大学的钱还是跟亲戚借的,这也许是他产生自卑的原因吧,觉得这个社会对待自己不公平,在学校跟同学还有舍友的关系也不是很好,同学舍友觉得他这个人很孤僻,难以接近沟通,都不愿跟他做朋友。后来因为一次打牌和室友发生冲突,积怨在心,用钝器杀了四名室友,被判死刑。

(3)药家鑫案:开车撞人,因恐惧捅死被害人。药家鑫的案子受到舆论的影响比较大,因为是二代,所以公众把对贫富不同带来的怨恨都借此发泄了,舆论的过多干涉可能会让法官做出不够独立的判决。

也是死刑,据说他已经被执行,才有人解释说他是弹钢琴的习惯性的按琴键是他做重复动作的原因,但已经不可挽回了。 暂时想到的只有这些违法的。

护法的只能说是日常行为,算不上案例,一般人不触及法律这一底线,都可以说是尊重法律的。 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2.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例及分析

希望对你有参考帮助: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

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 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

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

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

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

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

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 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

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

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3.大学生犯罪的案例

在校大学生作为“象牙塔”内的“天之骄子”,寄托了许多人的希望和梦想。他们年轻富有激情,同时也容易一时冲动,犯下错误。下面说说“在校大学生犯罪的典型案件”,希望能引起警示。 盗窃室友 只为报复 去年10月,洪山区某高校一女生宿舍被盗,丢失的东西包括:小哲的MP4一部以及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2800元;小洁的MP4一部,价值人民币315元;小兰的耳机1副,价值人民币8元,而同宿舍的小芸则未丢任何东西。 警方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很快,小芸发现事态严重,主动投案认罪,并将所有物品归还了失主。事后,经调查得知,小芸父母均为国家干部,家庭条件很优越。但因与室友相处不和,小芸便“想教训她们一下”。于是趁室友上课之机,盗得以上物品。 顺手牵羊 知法犯法 小常是武汉某重点大学应届法学硕士毕业生,虽毕业临近,但他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家庭条件本就不好的他,经济上更加捉襟见肘。 前不久,小常像往常一样回宿舍。忽然,他发现公寓楼一宿舍房门大开,室内却无人,而且桌面上放着一台笔记本电脑。想起自己近来生活费紧张,小常竟不自觉走进该寝室,盗走笔记本电脑。 被抓时,小常懊恼不已:“知法犯法,都是一时糊涂啊!” 感情受挫 竟做“黑客” 近日,某公司向洪山警方举报,由该公司提供服务器服务的15家政府网站被侵入,政府信息发布很受影响。警方调查发现,武汉某高校一名大三学生小君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审讯,小君交代了作案动机和过程。原来,小君因失恋,便想报复社会泄愤。但生性胆小的他不敢采取暴力方式,就想到了做网络“黑客”。于是,他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知识,专门找到挂靠政府网站较多的服务器,通过ADSL拨号上网的方式,非法侵入服务器,破坏政府网站。(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相对而言,大学生犯罪率要远远低于其他人群,从犯罪手段、情节和危害结果来看,大学生犯罪大多数属轻微刑事犯罪。同时,大学生犯罪也具有可控性。但是,由于培养一名大学生,对国家、学校、家长乃至本人来说,都极为不易。因此,社会各界应关注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预防大学生犯罪,使“天之骄子”们健康成才,少一些冲动。

本文来自:法律快车

4.法律法规违反宪法的案例有那些

法律法规违反宪法的案例如下:

举例女会计投江自杀案。

案例:江南二月的一个深夜,凄冷的月色中,一个瘦弱的姑娘正在江边徘徊着,当一片浮云遮住了月色的时候,她终于狠了狠心,一头扎向江中??。“机构厂会计小陈自杀了”的消息震动了整个县城。人们在惋惜之余,不禁止要问:这个正值妙龄的姑娘,为什么要走上绝路呢?事还得从半年前说起。

刚从财会学校毕业的小陈被分配到机构厂当会计。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她逐渐发现厂长高某不遵守财经制度,随意花钱,滥发奖金,经常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工作认真负责的小陈向高某严肃的提出了严格财经制度的建议,并向上级机关反映了高某的经济问题。高某为此对小陈怀恨在心,寻机报复。他利用职权在各种会议上指责小陈有个人野心,吃里扒外。在工作中也对小陈百般进行刁难。二个月前,小陈因病休息了十天,他竟诬蔑小陈故意怠工,撤了小陈的会计职务,派人封了小陈的办公桌。小陈上班后,他又一直不给安排工作。这一系列的打击使小陈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压力,终于走投无路,投水自尽。这是一起引起社会轰动的案件,高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报复陷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我国刑法第254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高某因小陈向厂里提出了严格财经制度的建议并向上级机关反映了他的经济问题,就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对小陈进行种种报复,造成了小陈被迫自杀的严重后果,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5.违反法律的事例和心得体会.150字

分别从中外举两个法官判决典型的案例吧:

美国纽约州的毒杀祖父案:埃尔默为了他祖父一大笔遗产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这笔遗产其实已经立遗嘱留给他了,但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

而那时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被继承人为了遗产杀害继承人就无法获得遗产”当时法官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极其符合道德,却与法律有悖。

中国一个典型的就是对二奶”继承权的无理剥夺之案:黄某遗嘱中将财产部分给予照顾他的二奶,妻子起诉,法官将二奶继承权的剥夺。这一直是个争论的焦点,法官从道德角度作出所谓“公序良俗”的案件,却被丛多法学家以为不合法。

举了2个都从法官角度来说很典型的案例,希望满意。

至于其他从公民角度的案例:如父亲杀死恶霸儿子,村民私设“公堂”这样案例很多去网上搜下吧,这里就不多说了。

6.跪求一篇青少年知法犯法的真实事例

一.2002年3月7日傍晚5点多钟,南京市**村中学门前。

初三某班的学生和往常一样说说笑笑地走出校门。4名男生突然被人从身后分别架住双臂,强行带到龙蟠路边的花卉广场。

到此之后,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的4名学生大吃一惊,身边“护驾”的人由原先不到10人,一下激增近50人。对方简短地几句谩骂之后,这伙人毫不顾忌广场上众多市民在场,蜂拥而上轮番对他们狂殴暴打。

随着施暴程度的不断升级,4名无辜学生被这伙人从花卉广场一直拖打进情侣园的树林中。面对40多名轮番上阵的施暴者,4名学生在书包、木棒及拳脚的蹂躏下,相继被打倒在地。

其中一名姓徐的男生,被打得浑身是血蜷缩在地上后,仍未被这伙丧心病狂的恶徒放过。施暴者疯狂地将其当作足球,轮流助跑后“发射”这个“点球”。

另一名身材较胖的男生,遭重创的头部肿得像只皮球。当施暴者散去后,2名伤势较轻的男生,将昏死过去的徐某扶起后送回家。

后经医院诊断,徐某的左肾破裂需手术摘除。 警方查明参与施暴的40多名暴徒和帮手,都是在校的中学生,分别来自南京市第**中学、**湖职业中学、**桥中学。

3月12日,南京市玄武警方将19名涉案嫌疑人擒获。 引发这场聚众斗殴的事由,竟是两名学生在网上的对骂。

春节前,南京市第**中学高一的一名学生上网聊天,与一网友发生“口水战”。对骂中,他了解到对方是**村中学的学生。

“口水战”中败北的他,回校后便将此“不幸屈辱”向同年级的司某和张某倾诉。在校内混得有点名气的司某和张某听后大怒,同时表示帮其摆平对方。

3月7日,司、张两人通过各自的初中同学等关系,从三所中学纠集近50名帮手,杀气腾腾来到**村中学附近设伏。至于被打4人中,哪一个是和第**中学高一某学生网上“对骂”的学生,他们对骂了些什么,参加这起群殴的大多数学生都不知道。

3月15日,南京市玄武警方宣布,对参与这起群殴行凶的11名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警方向11名涉案学生家长宣布决定时,当场就有3位家长昏倒在地。

二.发生在南京的一起学生长期结伙盗窃案件。6名团伙成员在案发时平均年龄不到18岁,他们同校同班同宿舍,最令人吃惊的是他们所学专业竟然是保安。

在南京公安机关的预审室里,17岁嫌疑人小力供述他们的违法犯罪事实:两年前我带着录取通知书来到学校报到,同宿舍6个同龄的同学成为好朋友,好“哥们儿”。不久,我们耐不住学校严格管理的业余寂寞,大家一商量就决定溜出去“热闹热闹”。

从此,我们经常是集体翻墙头出去喝酒抽烟。 日久天长老是喝酒抽烟,大家都有点烦,再说家里给的钱老是这样花也不太够。

一天晚上,几个哥们在外面喝啤酒,也点不起什么菜,都觉得很无聊。当时有人说,老是这样不好玩,咱们不如顺便去“拿”点东西。

借着酒劲大家都很赞成。 从那以后,他们时常夜里酒足饭饱后,就一块到附近一些中小学校行窃。

由于学习的是保安专业,对刑法、公安业务、保安管理知识等有很多的了解,起初,他们盗窃也还算有点节制,只是“拿”些铅笔、橡皮擦、牙刷、毛巾和书本等,不“拿”太值钱的东西。当然,因为懂专业知识也使他们作案比较谨慎,相当注意不留痕迹等反侦察的问题。

后来,经常作案胆子就大了,把学习的法律知识都抛到脑后,什么值钱就“拿”什么,几个哥们儿有福同享,作案时互相提醒,每次都很顺利,对仅仅到中小学“拿”点东西不感兴趣了。最后一次大家商量,快毕业了,今后要分配到不同单位,6个人没机会一起“拿”了,决定干点大的,就去了那家手机店。

因为他们几个是“铁哥们儿”心齐,有事经常能互相“打掩护”,先后盗窃的财物达到将近1万元,学校和家长都没能发现。 6名学法不守法的少年,最终得到的不是毕业证书而是法院的判决书。

发生在江苏的一个系列少年盗窃串案,警方最终破案查获。9个月来30多起窃案的26名涉案人员,都是在校中小学生和流失生,他们很多人都有“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抓紧偷窃”的犯罪心理。

三.2001年,江苏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一度发生多起撬盗案件,到2002年底,失窃案件多达几十起,财产损失几万元,面对如此疯狂的连续作案,警方感到莫名的压力。2002年元旦前后,警方悉数将作案的26人捉拿归案,查明这伙人自2001年3月至12月间作案30余起,案值人民币10万元。

更令警方吃惊的是,作案者竟然都是在校中小学生和流失生,年龄最小的仅11岁,其中女性一名。面对一张张稚气未脱的脸蛋,办案干警没有像往常破案后的欣喜,心情反而变得沉重起来。

警方查明,26个孩子中有些人已经不是第一次同警察打交道,按盗窃作案的次数和案值,足以判处徒刑,但由于年龄的关系,往往只能教育后予以释放。于是他们作案后受法律惩罚的犯罪恐惧心理一次次减弱,认为自己人小法律管不了,渐渐从一个月一次小偷小摸,发展到每月偷几次,有的几乎天天作案。

有些14岁的少年曾公开宣称:“我还能偷2年”,13岁的少年不甘示弱:“我还能偷3年,比你多一年”。 这群孩子因为自己未满14周岁,抓紧时间进行“无罪偷窃”,既令人们大跌眼镜,更令人感到阵阵心悸。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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