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献补偿有关的法律法规(谁知道关于器官捐赠的有关条文)其他

大连律师网 2023-07-02 17:27

1.谁知道关于器官捐赠的有关条文

在国外,器官捐赠主要来自车祸等突发事故。

比如,每个美国公民去考驾照时,都会被问到:是否愿意捐赠器官?如果愿意,想捐哪个还是全捐?本人的回答将印在驾照背面,一旦不幸发生车祸身亡,医生可以根据本人遗愿,在瞬间提取器官,用来挽救其他人的生命。 对此,目前国内已有一些城市有了零星的类似规定,如《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规定:对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死者,其近亲属可全部或部分捐献其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志愿捐献遗体后,家属或亲友不得提出额外条件,遗体捐献后将不保留骨灰。

姚克教授设想,对杭州而言,主要是应考虑在法律授权的医院,发给每个入院病人一张表格,愿意捐赠的就登记在册,一旦死亡医院可以立即实行器官移植。 设计实用的捐赠程序 器官移植手术供体的极端匮乏,专家认为,要改变这种状况,首要是宣传科学,消除死后有灵魂的迷信思想。

另外,器官捐献者的意愿,应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省人民医院眼科主任洪朝阳建议,法律可以规定,死者生前表达过捐赠意愿的,家属不得干预医院取得器官;无人认领尸体,可用于医学科学等。

第三,具体的器官捐赠程序,可以借鉴国外的实用设计。 比如,国外早在半个世纪前就有了权威和明确的立法。

如前苏联1937年立法规定:不用死者家属同意,就可提取遗体的眼球;英国国会1952年通过的器官移植法规定,只要死者或家属事前不反对,医生就可以提取器官;法国1947年通过相似法律。

2.器官捐献有多少补偿

捐献器官,就是指普通合伙人死前同意表达在身亡后,由其原告将尸体的一部分捐赠给医药学科学事业。

当性命不能拯救时,同意、无尝捐献器官,让性命以此外一种方法持续,已经变成愈来愈多的人的挑选。许多人不清楚捐献器官有没有赔偿,下边给大伙儿实际说一下。

?捐献器官有赔偿,仅仅给与一定的人道主义援助经济补偿金,例如住院医疗花费的免减、捐赠者家中的医保、艰难援助、培训费特惠、税款免减,包含殓葬花费等都能够列入考虑到。由于捐献器官的备案、分派、储存、人体器官的获得等都是涉及到必要的经费预算要求,充分考虑人体器官捐赠者去医院医治全过程中的医疗费承担和捐赠者的艰难,因此出示一定的人道主义援助经济补偿金。

人体器官捐助就是说当一个人被确诊脑死亡,只有借助麻醉机和药品保持心电监护时,根据本人死前的意向或亲属的愿意,以无尝捐助的方法,把自身的人体器官捐助给频危身亡、等候移殖的患者,让她们的性命足以持续,它是一种无尚的质量,应当被众多发扬。?捐献器官有赔偿,会给与一定的人道主义援助经济补偿金,包含住院医疗花费的免减、捐赠者家中的医保、艰难援助、培训费特惠、税款免减,包含殓葬花费等赔偿。

?什么人能够接纳肝脏移植心脏由各种各样原因造成的心脏衰退的人,心脏移殖是唯一的医治方式。肺部终末期良好肺部疾病的病人,历经传统式内科医治没法痊愈,但估算还有1-3年生存期望,可考虑到开展肺移植术来改进健康状况。

肝脏处在良好肝癌后期,没法用传统式内科手术医治的病人,心脏移植手术是唯一的方式。肾脏功能当一些病症对肾脏功能造成危害,肾脏功能不可以充分发挥一切正常的内分泌系统时,就会慢慢发展趋势为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其终末期就是说尿毒症。

拯救尿毒症病人性命的方式包含分析和器官移植。胰腺胰腺移殖大部分是与器官移植另外开展的,适用于医治末期糖尿病、I型糖尿病、和胰摘除后糖尿病。

除开所述,还有身患肝脏、结肠、盲肠等几种病症的人还可以根据接纳移植术得到痊愈。

3.世界上有关器官移植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968年,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等组织就倡议通过了《统一组织捐献法》(Uniform Anatomical Gift Act,简称UAGA),至1973年,该法案已经在全国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统一实施。1984年,美国又通过了法律效力更高的《器官移植法案》(National Organ Transplants Act)。

这样一来,在美国,一般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受器官移植法的规范,而脑死亡的判定则受脑死亡法的规范;如果在器官移植过程中涉及到了脑死亡的判定与实施等问题,则要受到器官移植法与脑死亡法的双重约束。

4.器官捐献家属可否获得补偿

器官捐献家属可以要求其支付补偿款的。

器官捐献流程:

1. 捐献登记:您可以自己或通过器官捐献协调员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书面向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表达器官捐献意愿,并征得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亲属的同意,我们会将您的相关资料录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自愿者登记管理系统,并为您保密。

2. 捐献评估:当潜在捐献状态出现后,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派专职协调员和专家评估小组前往潜在捐献者所在医院开展工作,工作人员负责核实潜在捐献者是否存在影响捐献的法律、伦理等问题,向家属确认捐献的意向以及评价潜在捐献者是否有影响捐献的医学禁忌症及是否处于待捐状态等。

3. 确认捐献:已办理捐献登记,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达到潜在捐献状态时,由捐献者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等直系亲属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确认器官捐献。

4. 器官获取:已办理确认捐献登记的患者,经所在医院确认已经死亡后,器官捐献协调员将捐献者的相关信息报送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通知器官获取组织获取器官,器官捐献协调员见证获取过程,只摘取捐献者同意捐献的器官或组织。

5. 器官分配:省级人体器官专家组根据器官分配与共享原则对捐献器官进行分配。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对器官捐献、分配的过程进行见证,以保证其公正、公平。

6. 遗体处理:器官捐献者完成捐献后的遗体,由医院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原貌,对于有遗体捐献意愿的捐献者,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联系遗体接收站接收,对于没有遗体捐献意愿的捐献者或不符合接收条件的捐献者,由医院移交其家属并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7. 缅怀纪念: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规划建立纪念碑、纪念林、纪念馆或纪念网站等,缅怀和纪念器官捐献者,并为捐献者家属提供缅怀亲人的场所。

8. 困难救助:对家庭贫困的捐献者家属进行困难救助。由家属提出申请,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核实后给予一定的困难救助。

5.我国与慈善捐赠救助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公告2006年第17号--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

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1:海关总署令第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民政部令第22号)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民政部令[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筹集、管理与使用规定(1999)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函(民救函[1998]188号)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1998:民电[1998]第27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8]98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函[1998]9号

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审行发[1996]315号

民政部关于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充分发挥慈善组织作用的通知发布日期(民办发[1996]1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税收、财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46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1207号)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

国家税务局、民政部关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所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提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3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2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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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性质的机构(慈善、基金会、社会福利机构、公益事业?)适用法律有所不同;

区域性机构还受地方法规规章约束;

以前发生的事情可能还受当时法律法规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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