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破坏外立面的法律法规(业主在外墙立面安装雨蓬违反了国家的哪些法律法规)其他

律临 2023-06-30 20:18

1.业主在外墙立面安装雨蓬违反了国家的哪些法律法规

业主在外墙立面安装雨蓬,原则上,并不违法。法律规定,建筑的外立面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从法律的严谨角度审视,业主使用外立面时,应当经该幢楼全体业主的同意。在现实中,主业也应当遵守当地对市容市貌的管理要求。

一、《物权法》第39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物权法》第70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三、外立面属于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房屋的外立面俗称外墙面。

当某业主对独栋别墅或者某小区一栋建筑物独自享有所有权时,该独栋别墅或者该建筑物的外立面应认定为专有部分;除此之外,应当将建筑物的外立面认定为共有部分。外立面为共有部分的,从建筑物区分所有之共有的权利产生基础、权利义务对等、物尽其用、公平合理及实践趋势等角度,应当认定某幢楼的外立面归该幢楼全体业主共有。使用时,应当经该幢楼全体业主同意。

2.业主装修房子墙体拆除的法律条文

从法律上讲,你未经过批准是不能拆除墙的,法律规定: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3.房屋装修法律法规有哪些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问题;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对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作出处罚。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标准,严禁在装饰装修工程上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业主装修房屋时,需要告知物业。

扩展资料:

案例:

成都:房屋装修违反“五禁” 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房屋装修改造的5大禁止行为,违反者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同时,在房屋装修改造中必须按照《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进行实施,如触及违法行为最高将受到5万元的罚款。

《条例》中,对装修改造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提出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明确了对于房屋装修改造的5大禁止行为,包括: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降低底层室内标高;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如存在这5大禁止行为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依法严格查处,并监督恢复原状。拒不整改的,属住宅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住宅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还明确,如果在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时出现拆改房屋结构、增加夹层、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等,必须向房屋所属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实施。

如果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经过批准,擅自进行装修、改造、维修加固或者未按《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属住宅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住宅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人民网-成都:房屋装修违反“五禁” 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

4.擅自拆除承重墙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业主不得擅自改动。若装修时不得不拆承重墙,必须由业主向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提出设计方案后,才可施工,同时业主还要将该情况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否则,业主不仅要把承重墙复原,还可能要向四邻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扩展资料:

擅自拆除承重墙案例

家住柳州市广场路某小区30楼的两名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将室内一面承重墙拆掉,令其楼层以上的众多业主忧心忡忡。经立案调查,近日,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业主孔某和宁某处以5万元的罚款。

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是南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据该公司工程部维修员覃先生说,2017年3月11日,有业主反映,30楼的两名业主在装修房子时,擅自将承重墙拆除,欲将两套房子连为一体,希望物业管理人员阻止。

覃先生赶到被投诉的两名业主孔某和宁某正在装修的房间后,看到工人正在拆除承重墙。覃立即予以制止,并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

2017年5月16日9时10分,柳北区城管执法人员接到柳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转来的投诉,到该业主家处理,却吃了“闭门羹”。

在街道办和物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执法人员将《调查通知书》和《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张贴在门上,留下联系电话和地址,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城管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当事人却未见“浮头”。执法人员经多方查访,才找到当事人孔某和宁某,对此案进行调查。

经执法人员测量,被拆掉的承重墙高1.23米,宽1米,厚0.24米,体积为0.2952立方米。据了解,这栋楼共53层,孔某和宁某擅自拆除承重墙的消息传出后,令楼上20多层的不少业主担心不已。

经小区建筑设计单位确认,两名业主所拆墙体为“混凝土剪力墙及相关的边缘构件,是重要的竖向受力构件,也就是结构的承重墙”。

2017年12月8日,柳北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孔某和宁某作出限期恢复原状,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1月9日笔者从柳北区执法局了解到,当事人已在最后期限前缴纳罚款。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5.有关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家庭装修的法律主要是《建筑法》,规章主要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法律链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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