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法律法规文献(卫生法律法规论文1000字)其他

律师百科 2023-06-29 19:48

1.卫生法律法规论文1000字

卫生法律法规之执业医师法(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顾网 点击数:492 评论:0条 更新时间:2010-4-20 11:34:59 本专题主要介绍的是关于卫生法律法规的知识,并且包括了卫生法律法规意义,卫生法律法规政策,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法规论文等内容,而且提供了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

2.想写一篇关于《社区立法》的毕业论文,可资料太少

此次提请省人大审议的《条例(草案)》对以上问题给出了答案,特别是借鉴国外经验,根据我省的探索,确立了社区卫生服务的模式和三大制度。

首先是确立了一对一的服务模式,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建服务团队,按责任片区提供团队式服务,也可以通过签订保健合同的方式,确定居民和全科医生之间相对固定的服务关系。三大制度一是逐步推行社区首诊制度,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就医时,首先选择有关部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是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和组织大中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服务模式。违反双向转诊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院乃至医生都将面临通报批评等处罚。

三是实行社区基本药物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定点生产、统一配供,逐步实行“零差率”使用。 为鼓励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慢性病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的医药费用,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部分,应当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其医药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应当低于二级以上医院。”

目前,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已基本建立,所有市辖区和县级市都开展了社区卫生服务,建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836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18个,累计建立健康档案565万份,提供城市困难群众优惠服务551万次,减免医药费用5200多万元。不久的将来,每个街道3到5万居民就将拥有一个身边的“社区医疗”。

另据了解,本月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草案)》为社区医疗确立了几项制度和模式,尤其是借鉴国外经验的“家庭医生”模式最引人关注,这种“一对一”的模式一旦实施,我省群众足不出户也可享受到优质医疗服务。 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了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立法必要性与可行性;认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立法”(法制建设)是保证国务院发表的“关于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重大政策)贯彻实施的有力法律制度;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必须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是保障人民健康权益的需要;社区卫生服务需要一个法律文件加以规范。

在制定文件时应注意把握“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几个关键点:总则、机构的设立、人员的资格管理、机构的业务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几个方面。

3.社区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1、关于社区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常识可以参看社区居委会工作实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社区居委会工作实务:主要介绍社区建设的一些基本的实务和技能,所讲内容有社区工作基本知识和社区主要工作实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扩展资料:

作用:

一、法律法规具有明示作用。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

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法律法规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法规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

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

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法规

4.有关社区工作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

这个很难找.

我这里只有一篇这样的,估计能派一点点用场

社区社会工作案例13章1

案例分析

某城市小区的居民被附近一个建筑工地项目严重干扰。噪音下许多居民无法集中精力,工地的长明灯使许多无法入睡。还有的人甚至产生轻微的病症,如头痛和眩晕。社区工作站的工作者依据居民的意见将社区居民组织起来,搜集了噪音的具体数据资料,与居民一起到建筑公司解决这一问题。他们最终从建筑公司得到一定经济赔偿,并且成功阻止了建筑公司的扰民行为。

问题:简要描述社会工作者在该案中采用了哪些专业方法?

在社区服务中,社会工作研究方法、社区工作方法和个案及小组工作方法是常用的三种大专业方法,一般会根据服务目标来选择具体的方法。

1、运用社会工作研究方法,深入调查了解居民的问题与需求。了解居民的现实问题和需求,是开展社区服务活动的前提,也是提高服务效率的保障。而居民的现实问题和需求,可通过问卷调查、入户访问、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等科学方法才能准确了解,从而为服务方案的制定提供可靠依据。

2、2、运用社区工作方法,整和社区内外资源开展社区服务活动。为社区居民群体服务,会面临人群结构的多样性和需求的多样性,要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社区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发现、挖掘、调配和利用社区内外各种资源的基本能力。

3、运用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方法,为有需要的居民提供专业辅导服务。社区居民作为一个群体有着共同的需求,同时每一个居民在面对剧烈变动和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时,又有其个别化的需求,社区针对两种不同需求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社会工作的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方法往往被社区社工用来满足居民情感生活、心理安抚 、家庭调适、社交等方面的需求。

对照上述主要的社区工作方法,本案例描述的社区行动中,社区工作者几乎运用了专业社会工作的所有主要的方法:与居民进行个案访谈,以了解居民的困扰和需求;用小组工作的形式明确核心成员的分工;用社区组织的策略与相关部门商讨解决办法等。

运用社区工作方法,整和社区内外资源开展社区服务活动。为社区居民群体服务,会面临人群结构的多样性和需求的多样性,要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社区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发现、挖掘、调配和利用社区内外各种资源的基本能力。

但是我想,如果你是单位人员,那么可以请示去购买此书,今后也用的上的

社区工作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

价格:¥26.80

【作 者】刘晓梅 [同作者作品]

【丛 书 名】 现代社区管理丛书

【出 版 社】 机械工业出版社* 【书 号】 7111162137

【出版日期】 2005 年3月 【开 本】 32 【页 码】 303 【版 次】1-1

这里有个试读版本,可以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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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介绍关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的书名及有关的资料,

这个算不算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进一步推动全国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的开展,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的规范化管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中的优势与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现将《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2、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2003年11月25日 附件1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一、总则 (一)为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规范化管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优势与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民族医药服务管理,以及其他基层乡镇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参照执行。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结合行政区域内实际,制定切实发挥中医药在农村优势与作用的具体政策措施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设施配置标准,确定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业务工作的具体指标值。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

二、中医科建设 (四)乡镇卫生院应当将提供中医药服务作为其业务工作的重要内容,设置中医科,开设中药房,有相应的专用医疗用房。房屋面积、环境等达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五)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根据本地区疾病谱、中医药专业技术条件等情况开设相应的特色专科(专病),设置中药炮制室、煎药室。 三、中医药人员配备和人才培养 (六)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稳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药服务活动。 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和中医执业医师应占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总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七)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在职教育和学术交流,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层次和实际工作能力。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五年参加进修学习的时间为3~6个月以上。

鼓励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加强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四、中医药服务基本内容 (八)医疗服务 1.提供基本的中医医疗服务,在门诊、病房、出诊、家庭病床等工作中运用中医理论辨证论治处理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 2.根据“简、便、验、廉”的原则,运用包括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贴、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热熨等在内的5种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 3.运用中医药方法结合现代理疗手段,开展中医康复医疗服务; 4.提供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品种数量应当满足开展中医药服务需要。

中成药品种应当在80种以上,中药饮片应当在250种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可适当调整。

(九)预防保健 1.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辖区内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2.开展2种以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中医药防治一体化的服务,运用中医理论和技术,参与健康指导和行为干预; 3.制定有中医药内容的适合辖区内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以及亚健康人群的保健方案,并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应开展具有中医特色的养生保健; 4.运用中医药知识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孕产妇保健的咨询及指导; 5.运用多种形式,宣传中医药防病、保健知识,能够提供有中医药内容的健康教育。

(十)提供中医药服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五、加强村卫生室的中医药业务管理和指导 (十一)乡镇卫生院应开展对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技术指导、业务管理和对乡村医生的培训,使每个村至少有一名中医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并指导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积极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

开展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地区,乡镇卫生院应当承担村卫生室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统一代购工作,保证中药质量和用药安全。 (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村卫生室的中医药业务工作列入乡镇卫生院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附件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一、总则 (一)为加强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族医药服务管理,以及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

6.有关社区工作及其法规的内容

和社区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行政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社区涉及的法律规定不是很多,往往是所在社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社区实际情况自行指定规则,其社区可有不同职务的带头人,相当于干部,职责也不同。

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爱护公共财产。

2、协助政府部门在社区开展民事调解、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和流动人员管理等工作,协助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维护本社区的交通、通讯、能源等市政公共设施。

3、向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汇报工作,努力完成其提出的各项任务。

4、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开展共驻共建,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

5、发展社区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6、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兴办有关的社会福利事业,指导、管理社区安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机构。

7、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社区内失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工作。

8、参与业主委员会对本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支持。

9、加强社区与社区之间的联系,促进团结、互助,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区进行合作。

10、向政府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11、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部门的各项政务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12、依法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与帮助。

13、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社区各项事务。

主任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带头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带领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

2、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定期召开居民委员会工作会议,督促各下属委员会做好本职工作,协调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努力建设一个团结协作、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社区领导集体。

3、积极推进社区建设,为居民群众提供生活便利、环境优雅、文化活跃、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

4、负责财经审批,认真执行财会管理制度,坚持民主理财,做到帐目清楚,定期公开。

5、虚心接受政府极其部门的指导,积极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汇报和反映社区工作情况,及时反馈社区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副主任岗位职责

1、当好主任的参谋和助手,协助主任完成社区工作和上级布置的任务。

2、除抓好分管工作外,协助主任布置、检查、督促和总结工作,帮助和指导下设工作委员会及居民小组的工作。

3、负责社区各类资料,数据的积累和保管,及时汇总和上报各类信息。

4、协助主任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及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积极发展社区服务等公共福利事业。

5、主任不在时,代行主任职责。

委员岗位职责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社区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2、按照分工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做好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深入社区,了解民情,听取意见,为社区居民群众提供政策咨询,办事求助,解决社区居民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馈有关问题和意见,提出可行性建议。

4、加强与政府部门、驻社区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全面推进社区各项事业的发展。

5、维护班子团结,搞好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7.法律法规的参考文献图书号

ISBN:978-7-5026-2966-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S]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编 2009

ISBN:7-5026-1328-5 《标准化法规手册》 [S] 北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编 2000

ISBN:7-5026-1373-0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S] 北京:国家质检总局 2005

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没有出版书籍,只是颁布实施

ISSN:1007-8894 《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S] 福州:福建政报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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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

卫生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

有关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

2.

有关医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条例等。

3.

有关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精神卫生法等。

4.

有关医疗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5.

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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