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必知法律法规(求干部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条款及规定)其他

律临 2023-06-29 16:55

1.求干部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条款及规定

干部管理太概括了,具体是行政机关的干部?司法系统的干部?党的干部?军队的?社会组织的干部?其实这里面,只有行政机关的干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其它的只不过是一些内部的规范性文件。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干部管理从面上说,是全国性的?地方性的?还是单位性的?1、行政机关:《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司法系统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关于处理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部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关于公安机关协助党委管理和考察干部的暂行办法》《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首次任职培训办法》《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检察机关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3、军队《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4、党的(这只是中共的,其它的就不用了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这个部份适用公务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5、国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对公务员的晋升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1] 。第二条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第四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任职:第六条 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第八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第十条 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第十二条 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免职:第十四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二)降低职务的;(三)转任的;(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退休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五条 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免职建议;(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第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三)被辞退的;(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职务晋升: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 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 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

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

3.公务员在法律的相关规定都有哪些

1.公务员法与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本法在公务员的范围上有新的变化,法官和检察官也纳人了公务员的范围。在本法的立法过程中,曾有一种意见主张在职位分类中设置司法类公务员,将法官、检察官纳入这一类别,但法律并未明确。

2.其主要考虑是,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就是考虑到法官、检察官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而且我国已经制定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因此,在本法有关职位分类制度中,未将法官、检察官与其他公务员合并在一起进行分类。

3.在这里,对法官、检察官不作职位分类上的调整,实际上正是贯彻和体现了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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