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如何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他

武侯区律师网 2023-06-26 09:11
我们结合日常审查合同的经验,无论是合同谈判人员、合同经办人员,还是合同审查人员,有时往往过于重视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查,而对置于合同末尾的争议解决方式怠于关注,以致留白甚至填写错误的情况普遍存在。

如根据《仲裁法》相关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对仲裁委员会约定明确,否则该仲裁协议不生效。但是,经常发现存在诸如此类的表述:……协商不成的,由XX省仲裁委员会仲裁。一般而言,一个省内会有多个仲裁委员会,如此约定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就应当属于仲裁约定不明确的情形,该仲裁约定当然无效。此外,“……协商不成的,由XX仲裁委员仲裁或向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表述也时有出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该约定中出现的仲裁协议也当然无效。因此,关注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避免出现有悖于法律规定的相关约定,应是法务人员的基本工作之一。

此外,选择适合的争议解决方式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可能决定了该纠纷是否可以较小代价予以妥善处理。

1.诉讼方式是较为常见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相对于仲裁而言,以诉讼作为救济方式可避免“一裁终局“的尴尬,如果一审判决无法达到预期目的,还可以选择上诉,乃至申请再审。此外,如需选择仲裁,往往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等达成一致,在形式上较诉讼要求更高。

2.仲裁的优势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仲裁员一般由各行业专家组成,具有更高的专业性,因此在处理复杂、专业的纠纷时往往更具优势。其次,仲裁程序效率更高,仅须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即可申请仲裁,仲裁程序较诉讼程序而言更为便捷,灵活度亦更高。最后,仲裁具有保密性的特征。当前诉讼实践中,所有经法院审判的案件,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均须公开审理,且须将判决书上传至裁判文书网,许多不愿为他人获知的细节不可避免被公开。仲裁则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最终的裁判文书也仅限双方当事人获取,可有效保护当事人的秘密。

??? 因此,法务人员在审查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根据交易类型、交易目的等作出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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