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健身法律法规(上海市健身房的法律法规)其他

深圳律师网 2023-06-26 01:30

1.上海市健身房的法律法规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六号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15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民有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市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为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对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本市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依照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其章程,组织市民开展科学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八条每年六月十日为本市体育健身日。 第九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或者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经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详细规划。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保证本市街道、乡镇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场地。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更新所需经费除了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出外,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予以保证。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新闻单位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并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

第十三条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制订本市市民体质标准和市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民体质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体育设施的设计标准,制订本市体育健身设施的设计规范。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订体育健身器材制造标准时,应当听取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和开展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市民体育健身活动,为市民提供体质测试服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居住小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推广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开展广播操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时间不少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时间。

学校应当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运动会。

第十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提供必要条件,保障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提倡在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有部分场地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 公共体育场馆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其中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增设适应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

公共体育场馆各种收费的体育健身项目,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向市民免费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

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的情况下,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向市民开放。提倡单位的体育健身场地向市民开放。

第二十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

2.健身俱乐部管理规定都有那些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体育健身活动繁荣、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健身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健美运动竞赛、表演及技术培训工作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私人教练

是在群众性健身消费和体能锻炼活动中从事健身健美指导、知识技能传授等活动的对雇主个人直接负责的健身指导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健身私人教练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管全国健美运动。中国健美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管理。中国健美协会按照我国政府的有关规定,鼓励、支持开展私人教练有偿服务和锻炼指导活动。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健身私人教练进行管理。各地方健美协会协助本地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获中国健美协会国家级健身指导员称号和一级健身指导员称号两年的人员可按以下程序向中国健美协会申请私人教练资格。

(一)填写《中国健美协会健身私人教练申请表》。

(二)中国健美协会健美专项技术培训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三)通过资格审核者参加中国健美协会组织的资格培训,完成中国健美协会规定的健身私人教练理论和实践课程学习。

(四)考试合格者由中国健美协会授予健身私人教练称号。

第六条 健身私人教练等级分为八级,最低级别为一级,最高级别为八级。申请一级以上资格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满健身私人教练资格一年可填写中国健美协会《私人健身教练晋级申请表》,由所在健身俱乐部提出意见,报中国健美协会。

(二)参加由中国健美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晋级考试。

(三)经考试合格,由中国健美协会发给上一等级证书。

(四)健身私人教练的晋升必须逐级进行。

第七条 各体育局健身健美项目管理部门或健美协会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私人教练进行管理,并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中国健美协会“健美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基地”可根据中国健美协会的培训计划组织健身私人教练培训活动。

第九条 中国健美协会承认具备以下条件的境外培训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的私人教练培训活动:

(一)教学人员必须具备中文教学能力和多功能媒体教学能力,非华人教员的中文水平必须达到中文六级。

(二)有在中国内地正式出版机构出版的中文简体字版的培训教材,音像教材中不得出现有违中国道德标准和风俗习惯的内容。

(三)培训班的面授时间不少于80学时,其中理论授课时数不少于50学时。

第十条 健身私人教练依照下列规定从事健身指导工作。

(一)从事普及和宣传健美运动的指导工作。

(二)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从事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等有偿服务。

(三)按中国健美协会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健身私人教练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给健身健美事业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者,由当地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由当地主管部门报请中国健美协会撤销其健身私人教练称号,并收回证书。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我国有关体育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关体育的相关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3、《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5、《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扩展资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介绍:

1995年8月29日,经过8年反复酝酿,8年艰苦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终于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体育法》的颁布,不仅填补了国家立法的一项空白,而且标志着中国体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新阶段,这是新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1、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3、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4、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D 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5、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6、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7、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8、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9、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百度百科-《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百度百科-《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百度百科-《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百度百科-《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4.体育运动伤害法律法规

?刑法介入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限度应以促进体育竞技健康发展为宗旨,以刑法干预最低限度为原则。

其介入范围应分类而定,对于与体育竞技关联伤害行为应全面“入罪”,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应部分“入罪”,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应全面“入罪”。其刑事责任的承担也应区别对待。

几乎每一场体育竞技运动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伤亡事故,从危害后果来看,与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等造成的危害结果并无二致,但绝大多数的体育竞技伤害行为被行业内部规范所“消化”,并未进入刑法规制的射程圈,从而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尽管体育竞技伤害行为不同于现行刑法中的普通伤害行为,有其自身特殊之处。

然而,体育竞技不是法外之地,从事体育竞技运动并不等于取得刑事责任的豁免权,体育竞技场也不是犯罪的避难所[1],这已在体育学界和刑法学界得到应有的认同。刑法到底应在多大程度和多大范围内介入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规制,使之既能够助推体育竞技运动的健康发展,又能够惩治和预防体育竞技伤害的犯罪行为,以寻求两者的完美平衡,这无疑需要高超的立法技术。

如何把控刑法规制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限度和范围是一个困扰学界的疑难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1刑法规制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限度 11以促进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为宗旨 应该清楚,寄希望于体育竞技参赛人员的“自我救赎”或通过向其输送“道德净化”来解决体育竞技伤害违法犯罪问题,简直是不切实际的赌注。

体育竞技领域不能成为犯罪的“世外桃源”,刑法对此不能熟视无睹。但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应审时有度,必须以促进体育竞技健康发展为宗旨。

为此目的,必须防止“两极化”现象。 第一,刑法介入不能过度。

让刑法干预体育竞技的各种违法犯罪伤害行为,期望依靠刑法手段解决所有体育竞技的伤害问题,同样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妄想。一方面,它可能会忽视体育竞技行业内部的管控。

针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一般要遵循行规制裁前置原则,依靠预设的比赛规则、体育各专业协会的行规习惯以及体育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来解决[2],如禁赛、罚款等。但行规制裁亦不能排斥法律,只有当行规制裁不足以预防和威慑此类行为的滋生时,并且当这种行为具有违法的可罚性时,刑法方可介入。

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只能作为一种“不得已”的辅助手段出现。 另一方面,刑法过度介入将会阻碍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

如果刑法不顾及人们对体育技竞伤害行为的容忍范围或程度,与社会上的普通伤害行为一视同仁,必将导致体育竞技运动的颓废或消弭。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施以过分严厉的刑罚处罚,无异于给参赛运动员的竞争行为带上“紧箍咒”。

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总担心自己的竞争行为会超出“红线”,不敢进行身体对抗而畏手畏脚、小心翼翼地处理好各种身体对抗行为,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参赛运动员的斗志或激情,这直接影响到体育竞技的精彩程度和可欣赏性,而缺少激烈对抗和热情激扬的体育运动将会索然无味。那么,刑法就变异为迟滞竞技体育精彩的“减速带”,也成了阻碍竞技体育的“轨条砦”。

因此,刑法对体育竞技的管控应以不阻碍体育竞技健康发展为要件,同时考虑社会伦理道德的容许范围,进而给人们预留一个合理的行为空间,并放任人们在这一空间之内进行此类行为,一旦在刑法给予的这个范围被滥用并危害到人们可容忍的限度时,刑法才得以干预。 第二,刑法介入亦不能松弛。

将体育竞技的伤害行为都诉诸于行业内部处理,使体育竞技领域成为脱逸于刑法管控的一片“净土”,同样也是不切实际的做法。如此,体育竞技就真的会变异为犯罪的“避风港”,这会纵容大量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横行,甚至于一些恶意伤害现象滋生不断。

从现今乱象丛生的体育竞技比赛就可见一斑。近几年来,体育界“黑哨”“赌球”“假球”“群殴”以及“兴奋剂”等丑恶现象层出不穷,而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寥寥无几,这不得不说与刑法手段管控体育竞技领域的疲软有一定关系。

正如有学者认为,对于类似在运动竞赛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都使其逍遥法外,极不利于运动竞赛的健康发展,只会徒增或助长赛场上的野蛮粗鲁,甚至下黑手,不正赛风泛滥,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对于体育竞技运动简直是场灾难。 第三,刑法介入应宽严有度。

公平正义是法律永远的价值追求,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做出普遍调整,在维护理想的社会秩序的同时也要保障人们的自由权利,从而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正是因为法律蕴含的公平正义,所以立法者在创设一项刑事法律制度时既要考虑法益保护,同时也要考虑权利保障。

反映在体育竞技领域,刑法介入既不能过度而不顾及参赛人员的自由权利,也不能过于松弛而忽视了体育竞技秩序的维护,关键在于如何在保障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和惩治预防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滋生之间寻求一个法益保护的最佳结合点,这个最佳结合点就是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使所受到的法益损失相对最小化,而法益保护达到最大程度化。 12以刑法干预最低限度为原则 刑法介入体育竞。

5.如何贯彻落实全民健身相关的法律政策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 法》,明确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并设置 社会体育和学校体育专章对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予以规范。

就青少年学生和 体育设施这两个全民健身工作中的重要方面,国务院先后发布《学校体育 工作条例》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做出了专门规定。 2009年国务院制定《条例》,从保障人民群众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 法权益、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的角度出发,对全民健身涉及的各方面进 行了规范,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全民健身的、系统全面的行政法规。

随 后,部分省市依据国务院《条例》,制定和颁布了地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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