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行业法律法规(资管计划管理人需要做私募投资管理人备案吗相关法律法规)其他

南充律师网 2023-06-22 10:05

1.资管计划管理人需要做私募投资管理人备案吗 相关法律法规

资管计划的全称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融资工具的一种,也是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增值理财服务,就其定义来讲,顾名思义就是集合投资人的资产,由专业的操作人(券商)进行管理,按照约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的一种融资方式。我国最早的资管计划是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中先试先行的。法规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继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之后,资管计划也开始在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中推广。

但是我国保险公司和银行在投资范围和形式上有诸多法律上和行业上的限制。比如:《商业银行法》第43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法》第8条明确规定:“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和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很显然,我国的四大金融行业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是分业管理、分业经营,互设防火墙,银行不能干证券的业务,保险公司也不能干证券的业务,信托公司也不能干证券业务。但这几大“金刚”又要求开展证券业,怎么办?规避和改革,干了在说。但在法律没有修改前,这样干可能违法违规,于是脑子灵光的人通过开发渠道和工具迂回进入了证券业。资管计划就是最好的工具和通道。

法律上有人认为:资管计划是一种委托关系。一方面客户委托银行为其理财期望取得更好的收益,另一方面银行将其理财产品委托券商进行管理以达到保值增值,保险公司将其万能险的保险金或准备金、保费委托券商进行管理也期望保值增值。也有人认为资管计划是一种信托关系,基于《信托法》而建立的信托理财的关系。一个信托法律关系存在着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三方当事人。资管计划正是基于信托关系确立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第2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很显然,资管计划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且完全符合信托的基本特征。

2.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法规主要有:《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扩展资料: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

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

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业内简称“资管新规”。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等主要政策标准的确立将推动资管行业发展重回本源,以稳健投资策略为主的持牌机构将迎来重大战略利好。

国家想发展经济,首先就是钱的问题,有了钱,政府机关就能给公务员发工资,国家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跟钱有关系的国家机构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1、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国务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个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发钞票、对货币流通进行调控、指导银行业务。

其中,指导银行业务很重要,因为各大银行都是直接碰到钱的,银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机构,国家想搞建设就要找它贷款;商业银行??盈利机构,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四大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上机构的主要管理币种是人民币,外币也是央行管,不过她把这份工作交给了外汇管理局,专门管外汇。(2)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靠给银行派活儿调控经济,那监管银行的机构就要提到银保监会了,他主要管银行日常运营,比如银行想开分行、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变动等等。

银保监会还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2018年,两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因为我国的金融模式已经改变,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代,各个业务间的交叉经营极为频繁,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严重,部分新式金融机构,如财富公司,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不然就会产生监管盲区。

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很多业务交集,平常经常配合,但是具体的活儿还是不同,央行是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是监管运营。(3)证监会股票、基金、期货这些词汇对于投资人恐怕再熟悉不过,能够主营这些业务的机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简称“精中英”。

管不好这些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将受到空前影响。管理他们的,就是证监会。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想上市,他需要到证监会审批,只有得到证监会审批,证券交易所才会做好准备,企业才能发行股票。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各管一摊,都是平级关系。

他们,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体系。2、政府机构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钱的部门,不然收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公务员工资怎么发放?管它的叫财政部,主要职责是:定税收政策、发国债、管政府收支。

财政部因为是国家机构,结构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会设立财政厅,地方市级设立财政局。他们的工作模式也很简单:财政部定政策,财政厅执行,财政局贯彻落实。

3、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央行和财政部都受国务院领导,央行管货币政策,财政部管财政政策。当国家想管理经济的时候,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比如近年来的“去杠杆”,央行让银行”收紧”,就是少借钱给企业,财政部也要跟进”收紧”,就是让政府也要少花钱。

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

3.私募资管业务细则 《资管细则》的重点规则是什么

在具体内容看,《资管细则》主要有七方面重点规则: 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

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 二是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

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

覆盖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包括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

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六是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

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以及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的风险。 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

健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派出机构一线监管,强化责任追究。以下是新闻原文,供参考。

10月22日晚,证监会官网正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管细则》于2018年7月20日至8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的意见,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资管细则》。

此次发布《资管细则》,既是证监会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2016年以来证监会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政策的巩固和提高。 《资管细则》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 在具体内容看,《资管细则》主要有七方面重点规则: 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

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 二是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

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

覆盖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包括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

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六是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

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以及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的风险。 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

健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派出机构一线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资管细则》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情况,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根据《资管细则》中相关规定,过渡期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监管规定略有放宽。总体看,有利于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资管业务平稳过渡,进一步提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细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要求 首先,《资管细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包括以下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资管计划财产独立,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二是规定“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经营机构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明确经营机构应履行的各项主动管理职责。

三是在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名称,以及资管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行使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其区别于投资者所有的证券的相关要求,落实信托法律关系。 其次,《资管细则》在募集销售、信息披露、投资运作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上穿透最终资金来源,向下穿透最终资金投向”,采用必要手段对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验证;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区分不同类别产品风险特征,将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资管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限定于。

4.什么是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是指的是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是金融业的强监管年,而这份资管新规,就是迄今为止强监管下的最重量级政策,资产管理行业迎来后监管时代。

《指导意见》按照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八大重点:

一、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

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

二、降低影子银行风险。

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避免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

三、减少流动性风险。

金融机构应加强流动性管理,遵循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强资管产品和投资资产的期限匹配。

四、打破刚性兑付。

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

结合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投资风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作出不同规定,明确可以分级的产品类型,分别统一分级比例。

六、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公平准入,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七、切实加强监管协调。

强化资管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对同类资管产品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建立覆盖全部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制度。

八、是合理设置过渡期。

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业务的存续期、市场规模,同时兼顾增量资管业务的合理发行设置过渡期,实施“新老划断”,不搞“一刀切”。

扩展资料:

指导意见的五大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防止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投融资功能,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针对资管业务的重点问题统一标准规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指导意见释放三大利好:市场将受益于流动性修复和风险偏好的有效提振。

一、资管新规细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商业银行面临的压力;

二、降低资产回表过程对于市场的影响;

三、适度缓解当前实体经济面临的信用紧缩压力。

参考资料来源: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意见》

5.资产管理公司是受谁监管

资产管理公司接受银监会监管。

资产管理,通常是指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凡是主要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都可以称为资产管理公司。

具体经营范围:

(一)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二)追偿本外币债务;

(三)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四)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五)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六)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七)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九)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

构的不良资产;

(十)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十一)运用现金资本金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进行必要投资;

(十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注:以上十二项需到银监会审批;概括为:

1、主要包括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资产重组,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资产的服务,追加投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2、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不需要审批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及配套服务,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不含金融资产)。

6.资产管理行业“互联网+”行动计划主要包括什么

具体包括: (一)强化自律自治,优化服务手段 一是积极推进持牌证券经营机构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尽快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发展基金投资顾问,监管机构在投资顾问平台上对产品风险、投资者教育、客户信息安全等集中化管理,减少对监管资源的消耗并提高监管效率。

二是构建资产管理行业“互联网+”自律规范体系,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坚持底线思维,坚持起步规范,在行业发展之初即要求遵循基本要求,为行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是试点网络自治机制,探索构建涵盖可视化数据、评价体系、互动反馈、用户行为的多维网络自治机制; 四是建立资产管理机构互联网业务发展动态数据监测和评估体系,建立市场大型资管云平台、数据中心的对接机制,构建相关风控模型,逐步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实时动态监测系统,强化行业风险管理; 五是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保护,建立多元化金融投资纠纷解决机制; 六是持续组织互联网金融业务学习培训,编写互联网金融案例,培养行业互联网思维,传递专业知识,介绍技术路径,推动行业交流合作。 (二)加强基金销售和投资顾问人员管理与培养 一是以基金投资顾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为契机,推动资产管理投资顾问行业发展; 二是整合现有基金销售人员,重新定义投资顾问人员; 三是建立健全远程培训教育体系,投资顾问每年进行一次职业资格年检,且每年度必须进行至少15个学时的继续职业培训; 四是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建立投资顾问的资质、培训和年检公示制度,并要求每个投资顾问公示遵守职业道德标准的声明; 五是建立“准投资顾问库”制度,储备通过投资顾问两门考试的在校学生、社会人士,建立经营机构和上述人士的双向对接体系。

(三)建立健全行业信息公示和诚信约束机制 积极推进数据报送的格式化,组织制订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指引,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利;推广完整、标准、计算机可处理的数据规范(XBRL),促进信息发布的标准化,便利机构、投资人和社会开展产品运作监督;基于标准化、规范化数据加强事中监测检查,加大事后查处力度,防止欺诈,坚决维护行业正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7.证监会资管业务有哪些变化

20日晚间22:39分,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场迎来第三份资管规则。

具体来看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哪些重要变化。具体来看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哪些重要变化。

一是统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则,消除监管套利,所有从事私募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都要经过批准,原先期货资管子公司是协会备案的,应该会进行调整。二是允许投资非标资产。

因此券商应该可以投资非标,期货公司原来不可投资非标,现在应该也不可以,基金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因为有禁止同业竞争的要求,因此可能维持原状,而且母公司专户还有其他禁止性规定。三是投资非标要求设置专岗负责投后管理,信息披露。

杠杆率完全适用资管新规的杠杆率,包括分类标准,所以此前混合类1:1的杠杆率现在放松到2:1;此前私募股权2:1的杠杆率,现在需要执行1:1。四是业绩报酬不能超过60%,资管新规表述是可以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

五是双20%的限制要求,相比公募的双10%稍微放松一些。但此项规定属于全新规定。

而且这里不局限于证券,包括非标也受20%限制。专业投资者且体量在3000万以上可以例外,上层资管计划进行一层嵌套情况下,是否会穿透识别这里20%有待确认。

六是允许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但份额不超过20%。这个和当前券商的风控指标基本一致。

机构极其下设机构(含员工)自有资金投资占总份额不超过50%;但和银保监会比差异明显,银保监会禁止银行自有资金参与银行理财。七是开放式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推出期内,需要不低于10%比例的资产为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进一步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流动性进行设限。

银保监会的要求开放式理财产品(包括公募和私募)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八是就关联交易做了详细规定。

分为两种情形进行了规范,一是如果是投资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可以做,但需要建立防火墙,防范利益冲突;二是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融资(证券之外的融资,比如非标债权、非上市股权、股票质押等);银保监会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行注资等;相对并没有完全禁止提供其他形式的融资。九是不得随意创设收益权。

这意味着只能法律法规明确的收益权才是合规,对行业的惯例影响非常大。十是强制托管。

原则规定了强制独立托管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单一资管计划的特征,允许委托人与管理人约定不作独立托管,但要双方合意并且充分风险揭示。来自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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