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撞人案,法律如何定罪其他

深圳律师网 2023-06-21 11:01
根据新闻公告来看:2021年5月22日11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989年出生,理发师)驾驶辽B63NE6黑色轿车沿中山区五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劳动公园北门人行过道斑马线处,将多名行人撞倒后,继续行驶至五惠路与解放路交会处追尾一辆厢式货车,随后弃车逃逸。13时许,刘某被警方抓获。

  截至目前,该案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其中4人当场死亡,3人被120送医抢救,1人抢救无效死亡,后有3人自行到医院治疗,现伤者情况稳定,正在进一步治疗中。

  凶手为何会产生报复社会的扭曲心理?

  根据官方通报,我们得知,犯罪嫌疑人刘某之所以做出此等惨绝人寰的行为,仅仅是因为刘某对其投资失败的结果不能接受,从而失去了生活的信心。

  换言之,刘某在投资失败后,产生了极其严重的负面情绪,但他并没有选择正确合理的排解情绪的方式,而是将魔爪伸向了这个社会,伸向了无辜的路人,这是何等的令人愤怒,何等的泯灭人性!

  凶手刘某报复社会的行为在法律层面如何定性?

  依据老百姓朴素的价值观,刘某肯定会是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从专业角度我们对刘某该行为的定罪和量刑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讨论。

  首先,根据官方通报,刘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存在精神病等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相关具体通报如下:

  经检验鉴定,排除犯罪嫌疑人刘某酒驾、毒驾、服用精神类药物和精神病史嫌疑,其作案时头脑清楚、思路清晰,选择作案地点、目标明确。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其次,在今天官方通报中,警方已经将刘某的犯罪行为性质初步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不禁有人疑问,同样是车撞人,为何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不是认定为交通肇事或者故意杀人等其他性质的犯罪? 不定交通肇事罪的原因: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此罪是一种过失犯罪,所谓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对行为造成的结果持消极的否定态度,只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未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并不是在行车途中因为过失撞死了行人,而是出于报复社会这一扭曲心理,以108km/h的时速冲撞行人,很显然这是对损害结果的积极追求,自然不能定交通肇事罪。

  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害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都造成了死亡结果,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损害的对象范围是不是特定的!故意杀人面对的是特定对象的人身安全,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面对的是不特定对象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公路显然是公共场所,犯罪嫌疑人刘某也不是为了杀特定的人而实施冲撞行人的行为,那么刘某在人流密集的公路肆意冲撞行人已然侵害了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自然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为合理。

  刘某伤天害理的行为已经符合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因而无论最后法院如何认定罪名,刘某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只是可惜了无辜者大好生命年华。

延伸阅读
  • 广州天河驾车撞人案二审维持死刑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温庆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23年1月11日17时许,温庆运为发泄个

  • 南京宝马撞人案肇事者重查作案时是否患精神疾病

    【案情简介】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严重的宝马车撞车交通事故,经警方对事故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验鉴定等方面的调查和证据

  • 湖南宝马醉驾撞人拖行案移交检方

    3个多月的前夜晚,湖南娄底一女性司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宝马机动车,追尾一辆二轮电动车后将被撞女子谢某拖行,直至被交警截停,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12月22日,极目新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