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有哪些法律法规(关于快递有什么法律法规么)其他

牡丹江律师网 2023-06-21 00:56

1.关于快递有什么法律法规么

关于快递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是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制定的法律。

2、《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是为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扩展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关于消费者和快递企业关于赔偿的相关规定如下:

1、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2、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3、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二、《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消费者和快递企业关于赔偿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我国快递领域常见中经常用到的10种法律法规

关于快递的法律法规: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审核情况的通告(第二期)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审核情况的通告(第一期)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的通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快递企业春节期间快递服务安排的通知

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等事项的公告

3.邮政安全制度

邮政企业应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与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

(三)对邮政行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四)指导、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安全运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六)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邮政行业安全事故,查处违反邮政行业安全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相对应的管理制度。

4.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属于什么范围

1、《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是规范邮政市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2、《邮政法》对邮政行业进行行政管理的规定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对邮政市场进行调节、调控的规定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具有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双重属性。但经济法的属性较重,可归入经济法的范畴。

《邮政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5.求《快递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一份、求精确、全面、真实、

第五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第五十二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

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第五十四条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五十六条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第五十七条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第五十八条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6.邮政营业期间必须执行哪些安全制度

邮政企业应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与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 (三)对邮政行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四)指导、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安全运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六)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邮政行业安全事故,查处违反邮政行业安全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相对应的管理制度。

7.拜托了请问谁知道邮政的相关管理制度的办法

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财政的安全、畅通,提高邮政服务水平,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邮政建设和邮政事务的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邮政企业是以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为宗旨的公用性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邮政局是本省邮政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邮政行业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邮政局在省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安全和畅通的责任,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邮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邮政专业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编制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含有邮政设施设置的内容。

第七条 邮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用邮需要和邮政行业标准设置邮政局所;暂未设置的,邮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第八条 建设城镇居住区、开发区、工矿区和商业区等建设项目时,必须同时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验收。

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邮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邮政局所,并按照建筑成本价售予邮政企业使用;配套的邮政局所由邮政企业自行建设的,其占用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划拨。

第十条 城市居民住宅应当设置信报箱(包括单元式信报箱和信报箱间、群、亭),设计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执行,所需要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未将信报箱列入设计图纸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市居民住宅未依照前款规定设置信报箱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收到邮政主管部门补建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补设。已设置收发室的城市居民住宅除外。

第十一条 机场、港口和较大的车站、宾馆、商场、医院、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和邮政专用车辆通道。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根据城市规划和社会需要设置的邮政信筒(箱)、邮亭、邮政报刊亭、阅报橱窗,可以减免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具体减免办法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因进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或者其他邮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邮政主管部门同意,在保证邮政业务正常进行、方便社会用邮和不降低邮政服务标准的前提下签订协议,并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进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十四条 对具备法定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通邮。 对尚未具备法定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可以将邮件投递至用户指定的已通邮的邮件代收点或者用户指定的邮政信筒(箱)。

用户尚未具备法定通邮条件又未与邮政企业商定妥投方式的,邮政企业可以按照地址不详、无法投递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寄件人的,作为无着邮件处理。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可以根据用户的要求,与用户签订延伸投递服务协议,约定延伸投递的位置和方式。

接受延伸投递服务的用户,应当依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服务费。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明显部位公布营业时间、业务范围和资费标准。

邮政信筒(箱)应当标准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限和投递范围投递邮件。

邮政企业办理邮政业务,应当执行规定的资费标准。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贪污、冒领用户款项; (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 (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四)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 (五)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六)擅自改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七)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八)转让、出借、出租邮政日戳、邮袋、邮政专用标识。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受理用户的举报和投诉,接受用户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 邮件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户的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发生邮发报刊丢失的,用户可以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户查询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答复。属于邮政企业过错造成邮发报刊丢失的,邮政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投或者赔偿。

第二十条 用户交寄的信函、明信片没有正确书写邮政编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的信封、明信片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已投入邮政信筒(箱)的,由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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