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交客运法律法规清单(城市公交车管理规定)其他

法临 2023-06-19 09:33

1.城市公交车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8号 【关 键 字】客运管理办法 【等 级】行政法规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时间】2005-03-23 【生效时间】2005-06-01 【内 容】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第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一条 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

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设置站牌。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四)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五)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六)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 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价格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妨碍抢修作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

2.有关城市公交站台设置的法律规定

各个城市不一样的。

根据乐清市标准规定,每个站台停靠线路数不宜超过6条,线路超过6条时,可分站台布设,站台间距不宜小于25米,站台总数不宜超过3个。

对于站台的设置,标准提出,站台应靠近客流集散点设置,距地铁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及住宅小区出入口等大型客流集散点不宜大于200米。站台宜结合停车港湾设置,一般设在距交叉路口50米以外处。

扩展资料

《规范》中规定,场站内应按规定设置视频监视系统。车站、停车场内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施划交通标线和刹车试验区。场站内限速15公里/小时,出入 口限速5公里/小时。绘制线路安全行车示意图,标明事故多发路段。对客流高断面、事故多发地段及主要场站实施运营安全监控。

在主干路上,宜设在距交叉路口100米以外处。在快速路上,站台宜设在距出入口100米以外处。标准指出,站台不应设置在坡度大于5%的道路上。对于站台的规模,标准规定,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2米,人均面积不宜小于0.5平方米。

站台地面宜高出路面0.2米。站台地面面层应防滑、易于维修,材料应依照所在地区的景观特色确定等。

参考资料来源:乐清城市公交--有关城市公交站台设置的法律规定

3.城乡客运公交一体化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根据《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交运发〔2011〕490号》第三条:

加快建立以《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为龙头,以部颁规章为基础,以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城乡道路客运法规体系,为城乡道路客运科学发展提供法规保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城乡道路客运法规体系,特别是加快制定或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解决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并完善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标准规范体系,实现城乡道路客运服务的有效衔接。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延伸的管理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公交化运行的城际客运和农村客运管理按照道路客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对政府支持力度较大、推行“镇村公交”的线路管理,可参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

城镇公交一体化意义:

城乡公交一体化就是根据城乡旅客运输发 展的客观要求,为适应城乡一体化需要, 采取一系列措施,改革现有的城乡客运管 理模式,打破原来城市公交与农村客运二 元分割的局面,利用公交化运作方式,发 挥客运资源效益最大化,以达到城乡公交 相互衔接、资源共享、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畅通有序地协调发展。

实施城乡一体化统筹能够明显提高城乡客运的服务质量,使乡镇居民 享受到“快捷、方便、经济”的运输服务,在一 定程度上缩小了城乡差距,体现了运输和谐。

宏 观方面,它的实施有利于城乡道路客运行业管理, 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避免 城市公交与公路客运之间的无序竞争,有利于城 乡客运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城乡客运的整体 竞争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 境,有利于城乡道路运输结构的调整,使得城乡 客运资源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保持供需平衡。

参考资料

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时间2018-4-19]

4.城市公交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六条 国家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七条 国家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

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应当科学设计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场站布局、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设置,注重城市公共汽电车与其他出行方式的衔接和协调,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的意见。第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科学论证、适时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对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规模居住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工业园区等大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制定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科学设置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港湾式停靠站等,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的通行效率。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社会公众出行调查,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出行时间、方式、频率、空间分布等信息,作为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的依据。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进行统一命名,方便乘客出行及换乘。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权的运营企业。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第十五条 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四)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同一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统一的期限。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运营线路、站点设置、配置车辆数及车型、首末班次时间、运营间隔、线路运营权期限等;(二。

5.公交客运三星级企业的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台账和档案怎么做

一、档案管理指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

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编目和档案检索、档案统计、档案编辑和研究(见档案文献编纂)、档案提供利用。 二 、文件点收 文件结案移送归档时,依如下原则点收: 检查文件的本文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少,应即追查归入。

文件的处理手续是否完备,如有遗漏,应即退回经办部门补办。与本案无关的文件或不应随案归档的文件,应即退回经办部门。

三 文件整理 1、中文直写文件以右方装订为原则,中文横写或外文文件则以左方装订为原则。 2、右方装订文件及其附件均应对准右上角,左方装订则对准左上角理齐钉牢。

3、文件如有皱折、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形,应先整补,裁切折叠,使其整齐划一。4、宜三孔线装(易拆开复印) 四、档案分类 1、档案分类应视案件内容、部门组织、业务项目等因素,按部门、大类、小类三级分类。

先以部门别区分,部门别之后依案件性质分为若干大类,再在同类中依序分为若干小类。 2、档案分类应力求切合实用。

倘因案件较多,前款三级不敷应用时得于第三级之后另增第四级“细类”。如案件不多,亦可仅使用“部门”及“大类”或“小类”二级。

3、同一“小类”(或细类)之案件以装订于一档夹为原则,如案件较多,一个档夹不敷使用时,得分为两个以上的档夹装订,并于小类(或细类)之后增设“卷次”编号,以便查考。 4、每一档夹封面内页应设“目次表”,案件归档时依序编号、登录,并以每一案一个“目次”编号为原则。

5、档号之表示方式如下 A1A2??B1B2C1C2D1??E1E2,A1A2为经办部门代号,B1B2 为大类号,C1C2为小类号。D1为档卷卷次,E1E2为档案目次。

6、有的也可按照时间,如外来文件、公司内部文件,财务资料等,以及工商变更信息,章程变更信息等 五、档案名称及编号 1、档案各级分类应赋予一名称,其名称应简明扼要,以能充分表示档案内容 性质为原则,且有一定范畴,不宜笼统含混。 2、各级分类、卷次及目次的编号,均以十进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位数使用视案件多寡及增长情形而斟酌决定。

3、档案分类各级名称经确定后,应编制“档案分类编号表”,即将所有分类各级名 称及其代表数字编号,用一定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阅。 4、档案分类各级编号内应预留若干空档,以备将来组织扩大或业务增繁时,随时增补之用。

5、档案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一经确定,不宜任意修改,如确有修改必要,应事先审慎研议,并拟具新旧档案分类编号对照表,以免混淆。 六 档号编定 1、案件如系新案,应就“档案分类编号表”,查明该案件所属类别及其卷次、目次 顺序编列档号。

2、案件如可归属前案,应查明前案之档号予以同号编列。 3、档号以一案一号为原则,遇有一案件叙述数事或一案归入多类者,应先确定其主 要类别,编列档号。

4、档号应自左而右编列,右方装订的案件,应将档号填写于案件首页的左上角;左方装订则填写于右上角。 七 归档与档案清理 1、归档文件,应依目次号顺序以活页方式装订于相关类别的档夹内,并视实际需要 使用“见出纸”注明目次号码,以便翻阅。

2、档夹的背脊应标明档夹内所含案件的分类编号及名称,以便查档。 八 保存期限 文件保存期限除政府有关法令或本企业其他规章特定者外,依下列规定办理: 1.永久保存:(1)公司章程;(2)股东名簿;(3)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4)董事会及股东会纪录;(5)财务报表;(6)政府机关核准文件;(7)不动产所有权状及其他债权凭证;(8)工程设计图;(9)其他经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文书。

2、10年保存:(1)预算、决算书类;(2)会计凭证;(3)事业计划资料;(4)其他经核定须保存10年的文书。 3、5年保存:(1)期满或解除之合约;(2)其他经核定保存5年的文书。

4、1年保存:结案后无长期保存必要者。 5、规章由规章管理部门永久保存,使用部门视其有效期间予以保存。

九 档卷清理1.管档人员应随时拂拭档案架,维护档案清洁,以防虫蛀腐朽。每年年度更换时, 依规定清理一次,已届保存期限者,得予销毁,销毁前应造册呈总经理核准,必 要时向主管官署报备,并于目录表之附注栏内注明销毁日期。

2.保管期限届满的文件中,部分经核定仍有保存参考价值者,管档人员应将“ 收(发)文登记单”第五联附注在其保留文件上,并在第五联上注明部分销毁之日期。十、电子文档企业管理最好把所有资料予以扫描,做成电子文档。

档案目录与纸质一致,查找方便。且可以无纸化办公,联合OA软件快速方便。

6.与使用公共汽车站的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老兄,在法律上,我国没有制定与公共汽车站相关的专门的法律,不过,相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54条:

该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建设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公共汽车站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交通是公益事业,再者,公共交通也是国家历来重点扶持的项目。因此,依法第54条的规定,公共汽车站的建设用地,可以不以有偿的方式取得,而是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即国家无偿地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公共汽车站的建设单位,由公共汽车站作为建设用地之用。

7.城乡客运要城乡公交一体化,城乡客运如何补偿

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农业部、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邮政局与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稳步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鼓励社会参与,激发市场活力。

统筹城乡、区域之间交通运输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交通基础设施的衔接和城乡交通运输服务的一体化建设。推动城乡交通运输与供销、旅游、电商等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和融合发展。

根据该《意见》,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的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城乡交通运输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城乡交通基础设施网络结构优化并有效衔接,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

主要目标是实现“八个100%”: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率达到100%;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比例达到100%;城市建成区路网密度和道路面积率符合要求比例达到100%;中心城市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

500人以上岛屿通航比例达到100%;建制村直接通邮比例达到100%;具备条件的乡镇快递服务网点覆盖率达到100%,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快递比例达到100%。

扩展资料:

加快推进城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主要内容是:加强城乡交通运输规划衔接,整合城乡综合交通运输资源,完善优化运输网络,提升城乡交通运输公共服务水平。

加快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城市道路网系统;打通阻碍城乡一体化衔接的“断头路”。加强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系统建设,改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条件。符合条件的城市要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挥地铁等作为公共交通的骨干作用。

在加快城乡交通基础路网建设方面,建设外通内联的城乡交通骨干通道,加强城市道路、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渡口码头之间的衔接,强化市县乡村之间的交通联系。

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一体化发展。实施百万公里农村公路工程,加快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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