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领域涉及的安全法律法规(新能源汽车相关的政策法规有哪些)其他

大庆律师网 2023-06-18 09:32

1.新能源汽车相关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为加快汽车产业技术进步,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节能减排,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等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5万元;纯电动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6万元。补贴资金拨付给汽车生产企业,按其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或租赁企业。

试点期内,每家企业销售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纯电动乘用车分别达到5万辆的规模后,中央财政将适当降低补贴标准。《通知》指出,试点城市政府是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安排一定资金并出台相应配套政策措施,重点对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和使用、电池的报废及回收体系建设等给予支持。

此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将发动机排量在1.6升及以下、综合工况油耗比现行标准低20%左右的汽油、柴油乘用车(含混合动力和双燃料汽车)纳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中央财政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按每辆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直接兑付给消费者。

2.求有关设备管理和能源的国家法律法规

设备设施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能源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

4.国家发布的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条例有什么

通用法律法规及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3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4 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5 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6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7 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

8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能源发展重点专项规划

9 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

10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

11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

12 节能中长期规划

13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14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

15 “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16 能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5.电动汽车安全全球技术法规evs

2018年3月13-16日召开的联合国世界车辆协调论坛(WP29)第174次会议上,由中国、美国、欧盟和日本共同牵头制定的电动汽车安全全球技术法规(EVS-GTR)经《1998年协定书》缔约方投票表决,获得全票通过。

EVS-GTR紧紧围绕整车及动力蓄电池的安全性能提出技术要求,同时规定了电动汽车满足安全性能要求的试验方法,以保障电动汽车在各种使用环境下以及发生正面碰撞、侧面碰撞等事故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乘员安全。EVS-GTR制定工作自2012年启动,在中国、美国、欧盟和日本共同牵头下成立了专门的法规起草工作小组,联合全球近50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大量的技术研究、试验验证和沟通协调工作。

中国组织来自汽研中心、一汽、北汽、比亚迪、宁德时代、中电十八所等的国内专家,牵头了其中3个研究小组的工作,对电动汽车整车防水、动力电池热扩散和商用车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EVS-GTR是全球汽车技术法规体系中第一个专门针对电动汽车的安全技术法规,也是我国在参与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论坛(WP29)工作中,第一个以主要牵头国的身份全程主导并深度参与完成制定的全球技术法规,标志着我国已开始从汽车标准法规的“跟随者”向“主导者”转变,在国际标准法规工作中的主导权和话语权不断提升。

今后我国还将继续深度参与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法规制定工作,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推动中国标准走向世界,以标准法规引领汽车产业创新发展。

6.为加强能源的合理使用,我国法律做了哪些规定

首先,我国法律要求用能单位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 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开 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建立节能工作责任 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如果生产产品 能耗较?,应制定能耗限额。

其次,我国节约能源工作实行限期治理制度和淘汰制度。规 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耗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 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三,我国要求重点用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 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 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 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 部门备案。

单位职工和其他城乡居民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 或者实行包费制。

7.有关节能环保的政策法规都有哪些

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总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3.《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4.《关于印发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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